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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28 15:56 来源: 省医保局编辑:市医保中心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征求省有关部门、部分地市意见基础上,9月1日,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人均政府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约占居民医保年筹资额的三分之二,为居民医保筹资的主要来源。结合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省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落实资助参保政策。为减轻困难群众负担,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是明确集中参保期限。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考虑到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4年2月底。对于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允许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四是健全待遇保障政策。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政策,保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五是统筹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加强医保目录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扩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面、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大欺诈骗保打击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制度建设、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等。同时,要求各地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部门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联动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工作。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待遇保障处

联 系 人:刘 鑫

联系方式:0551-6902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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