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1〕94号)等文件规定,为确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2021年11月1日前在安徽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医保局同时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在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在原备案医疗机构内使用的,原医保支付政策暂延长到2022年6月30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