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城区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宿州市“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2023〕22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更好的方便群众就近就便购买集采药品,我局决定在首批“集采药店”的基础上开展扩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采药店”遴选原则
一是以总店纳入“集采药店”的分店为主,适度增加少数满足遴选条件、经营状况好、销售体量大的单体定点药店。
二是慢性病、特殊慢性病及双通道定点药店同等条件优先。
三是坚持“合理布局、适度扩围”。城区“集采药店”之间要保持500米以上距离,乡镇“集采药店”充分考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以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购药为主。
二、“集采药店”基本条件
申报“集采药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
1.2023年1月1日以来无因经营假、劣药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因违反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保部门处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不符合参加“集采药店”情形的;
2.自愿执行“集采药品”按中选价格销售政策(中药饮片在中选价格上可加价25%);
3.2023年度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成绩需在90分以上;
4.达到定点零售药店面积标准且具备8平方米以上“集采药品”专柜空间(不含集采中药饮片专柜空间);
5.须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集采工作,并了解集采政策;
6.要具备完善的“进销存”系统,“集采药品”要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
7.配备有功能完好的视频监控系统,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三、扩围遴选数量及方式
(一)遴选数量
市城区内(含市城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验收结果和区域分布情况确定扩围数量;每个县不超过5家、埇桥区不超过8家(含连锁总店在市区的连锁分店)。
(二)遴选方式
由各职工医保中心对辖区内定点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辖区医保局价采部门牵头,按照“集采药店”申报条件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遴选数量和布局,拟定“集采药店”扩围名单。
四、遴选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集采药店”的定点零售药店,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辖区的县(区)职工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区(含市城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市职工医保中心提出申请。连锁药店以总公司名义统一申报,以总店所属辖区为申报主体,其下属门店若销售集采药品必须满足“集采药店”基本条件,一并纳入审核。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宿州市“集采药店”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参加“集采药店”试点工作承诺书;
5.2023年度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成绩;
6.视频监控系统图片。
(二)材料初审。各职工医保中心对辖区内申请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由各辖区医保局价采部门牵头,按照“集采药店”遴选条件进行现场核验,
(四)结果公示。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遴选数量和布局要求,拟定“集采药店”扩围名单,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在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结果的,确定为“集采药店”,由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五、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的法定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
(二)受理咨询电话:
市本级联系人:梁 雪 联系电话:15205575009
埇桥区联系人:康 波 联系电话:17755789711
灵璧县联系人:汤敬松 联系电话:13955790001
砀山县联系人:宋 倩 联系电话:13665572555
泗 县联系人:王振宇 联系电话:13955773338
萧 县联系人:王 辉 联系电话:18955791000
(三)受理方式: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采取现场或网上提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后,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材料。
附件:1.参加宿州市“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工作申请表
2. 参加“集采药店”试点工作承诺书
3.“四统一、五规范”管理规定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参加宿州市“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工作申请表
药店名称 |
|
||
营业执照号 |
|
法人代表 |
|
所有制形式 |
|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
||
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
|
||
人员构成 |
药学技术人员人数 |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
|
营业人员人数 |
|
||
其他人员人数 |
|
||
合计 |
|
||
申请内容 |
参考内容:我店申请参加宿州市“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工作,自愿并坚决执行“四统一”、“五规范”政策和管理规定。
(申请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区)职工医保中心审查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
市、县(区)医保局 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如是连锁经营店,需附拟申请参加“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工作的市内下属门店清单。 |
附件2
参加“集采药店”试点工作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参加宿州市医保局开展的“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承诺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所有集采药品按照中选价格销售;
二、严格落实宿州市“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定点单位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设置集采药品专柜、双标签,配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常用、慢性病用药,集采药品数量随国家、省集采批次增加相应增加;
三、保证集采专柜销售中选厂家集采药品,杜绝用未中选厂家药品替代中选厂家集采药品;
四、保证按规定渠道采购,坚决完成约定采购量,坚决不跨地域或跨公司串换、转卖“集采药品”。
五、严格落实集采药品“进销存”管理,建立集采药品销售台账,保证按照申报预约采购量时的品种、数量(或合同约定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按规定时限回款;
六、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弄虚作假、规避监管。
以上承诺坚决做到,如有违规,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市或县(区)医保局和零售药店各执一份
附件3
“四统一、五规范”管理规定
为统一规范“集采药店”试点工作,“集采药店”应建立“四统一”销售模式和“五规范”管理模式。
(一)销售模式
建立“四统一”销售模式:统一销售价格标准。国家、省(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原则上统一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药饮片在中选价格上可加价25%);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省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药品,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国家、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倡导参考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减轻群众负担;统一专柜销售集采药品。“集采药品”统一实行专柜销售,并标明“集采”字样,其他非中选药品不纳入专柜,方便群众购药;统一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统一采取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一张是集采药品中选价格标签、另一张是销售价格标签),方便群众比对;统一挂牌接受社会监督。“集采药店”统一设置宿州市“国家集采药品进药店定点单位”标牌,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加强“集采药店”进、退管理,对不执行专柜销售和销售价格标准等行为的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予以处置,并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监督。
(二)管理模式
建立“五规范”管理模式:规范药品范围和品种。药品范围包括国家、省(省际)在我市落地的“集采药品”。 “集采药店”备货量首年在40个品种以上,以后逐年增加,且以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主;规范药品采购和流转。“集采药店”必须按程序和要求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线采购“集采药品”,按照申报预约采购量时的申报主体和申报品种、数量(或合同约定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以总公司名义统一采购、销售的连锁药店,其总公司采购药品可按规定流转至所属分店(仅指市内下属门店,且为市医保局批准的“集采药店”)销售,严禁跨地域或跨公司串换、转卖“集采药品”。规范药品保供和稳价。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集采药店”要严格完成“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切实做好“集采药品”的供应保障。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可仍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规范药品回款责任和时限。“集采药店”是药品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国家“集采药品”交货验收及发票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省(省际)“集采药品”付款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有效减轻药企资金压力,确保“集采药品”有序供应。规范药店日常监管和培训。市、县医保局将加强“集采药品”销售监管,结合实际将有关内容列入医保协议条款;落实好经常性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对区域内“集采药店”进行集采政策培训,提高药店人员集采政策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