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校验的医疗机构限期校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4 16:17 编辑:卫生健康委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阅读: 字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委申请校验,以下医疗机构逾期未向我委申请校验,请于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逾期仍不提交校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医疗机构,我委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联系电话:0557-3021060

附件:逾期未效验的医疗机构名单.doc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