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统计局“以案释法”系列—统计指标理解错误
案情简介
xxxx年7月,市统计局根据省统计督察反馈问题依法对某县机械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上一年1-9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比核实数多报了14962千元,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已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市统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报表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有误,造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案例。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是指在统计调查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提供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该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该违法行为不是以故意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前提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启示
1.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2.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统计制度,熟练掌握相关统计知识。
3.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