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局,局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我市参评单位有重点污染源管理单位和非重点污染源管理单位,对于上一年度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被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等条件的企业必须纳入评价范围。重点污染源管理单位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非重点污染源管理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请各分局督促辖区内参评企业向市生态环境局如实申报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信息。
二、工作安排
2024年3月24日前计划部署阶段转发学习省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知;3月24日至4月10日前对业务工作人员和参评企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纳入评审计划的企业应于4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报;各分局于5月1日前完成信息核实、初评;5月10日前市局组织完成市级审核;6月3日前省厅组织复核确定初评结果;6月下旬省厅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三、有关规定及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按时保质完成。对于拒报企业,我局将直接上报省厅,依据《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直接评价。
2.请各单位于3月12日前报送信用评价工作联络员名单。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
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安排表
序号 |
内容 |
工作任务 |
完成时限 |
1 |
计划部署 |
1、印发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2、将计划内参评企业名单导入“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
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24日 |
2 |
业务培训 |
各市局对辖区内相关业务人员及新增列入培训计划的企业进行培训 |
2024年3月24日至2024年4月10日 |
3 |
自查自报 |
企业将上一年度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4类21项评价指标的实际情况录入评价系统。 |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0日 |
4 |
结果初核 |
市、县(区)生态环境局收到企业上报的环境信息后,通过评价系统对信息进行核实,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 |
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5月10日 |
5 |
结果复核 |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各市生态环境局初核结果后,通过评价系统对信息进行复核,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确定初评结果。 |
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3日 |
6 |
结果公示 |
1、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门户网站将初评结果公示15天。公示期间,参评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等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2、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异议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
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24日 |
7 |
确定结果 |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评价结果 |
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1日 |
8 |
信息发布 |
省生态环境厅在评价结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信用安徽”和省级媒体等方式发布结果。 |
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7日 |
备注 |
省厅适时组织对不参评企业及初评结果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