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报一
宿州市埇桥区支河乡湾里村村民李某在村里经营一家草纸厂,因无环境评估手续,无排污防治措施,2018年8月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环保局查封后依然违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草纸厂负责人李某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通报二
2018年9月5日上午,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某工地内渣土车运输土方时车厢未全封闭,驶出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且场区路面残留大量渣土未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工地负责人田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通报三
2018年6月,宿州市埇桥区桃沟乡南秦村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评估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产生污水及噪音影响周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工地负责人徐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通报四
宿州市埇桥区陆某某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经营一个小型搅拌站,造成大量的粉尘污染。9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工地负责人陆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通报五
2018年9月4日,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到宿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二期拆迁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工地负责人谢某某未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工地负责人谢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通报六
2018年9月14日,在对宿州市东关辖区某饭店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厨房油烟排放未达环保标准,环保局工作人员对饭店进行查封,责令老板崔某停业整改。崔某未经环保局验收下私自摘除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饭店负责人崔某予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