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宿)环行罚[2016]第10号
宿州学院:
组织机构代码:48600240-0
法定代表人:张莉
公司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市教育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学院(东区)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小黄河。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监察记录
2.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并责令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帐号:1212000104000057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12日
本文书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