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8 08:40 来源:宿州生态环境局 编辑:普查办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各县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管园区普查机构

为规范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普查〔2018〕30号)《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档案局转发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函〔2018〕66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了《宿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7 

 

为规范宿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环普查〔2018〕3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 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一、档案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由宿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统筹解决,保证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支出。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由被委托方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移交委托方归档,委托方应当进行相关指导。

污染源普查档案应当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参加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各有关机构和个人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管理要求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与普查工作实行同部署、同管理、同验收。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密管理,严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发应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

三、档案归档时限

(一)文书材料应当在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重大会议和活动等文件材料,应当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三)一般仪器设备的随机文件材料,应当在开箱验收或安装调试后7日内归档,重要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随机文件材料归档;

(四)其他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归档。

四、档案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

(二)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标识完整、手续完备、书写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三)归档的电子文件(含电子数据)应当真实、完整,以开放格式存储并能长期有效读取,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归档,并在不同存储载体和介质上储存备份两套;

(四)归档电子文件应当和纸质文件保持一致,并与相关联的纸质档案建立检索关系。具有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

五、档案保存及期限

污染源普查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一)管理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请示、批复、报告、通知,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总结、决议、纪要,污染源普查有关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技术规定等保存期限为永久。

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简报、调研报告、大事记等;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进行第三方委托而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系数手册、数据集等相关材料汇编等保存期限为30年。

3、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保存期限为10年。

(二)污染源类

1、污染源普查清查表、填表说明及相应电子文件,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表、填表说明及相应电子文件保存期限为永久。

2、各类污染源名录库保存期限为30年。

3、各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各类污染源普查数据等保存期限为10年。

(三)财务类

1、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保存期限为永久。

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年度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保存期限为30年。

3、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保存期限为10年。

(四)声像实物类

1、污染源普查工作(含会议)照片、录音、录像、污染源普查机构印章等保存期限为永久。

2、污染源普查工作标志、奖牌、锦旗及其他相关的照片、音像、实物等保存期限为10年。

(五)其他类

重要的保存期限为30年,一般的为10年。

六、档案的移交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交。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染源普查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时,双方应当对移交档案进行认真检查并办理移交手续。 

污染源普查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内容

期限

1.

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

永久

2.

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

永久

3.

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

 

 

会议报告、讲话、总结、决议、纪要

永久

 

会议典型材料、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4.

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标准等

永久

5.

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请示、批复、通知、报告等业务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6.

污染源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永久

7.

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

10年

8.

污染源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9.

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永久

10.

污染源普查登记表样表及填表说明

永久

11.

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0年

12.

污染源普查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永久

13.

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

永久

14.

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资料汇编

30年

15.

污染源普查公报

永久

16.

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

10年

17.

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8.

污染源普查工作证书、标志、奖牌等

10年

19.

污染源普查机构印章

30年

20.

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他重要相关材料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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