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宿数资〔2021〕11号
市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制定了《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宿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及其管理活动。政务数据依托市“数据中台”实现与省、市、县互通互联。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与政务数据资源和市“数据中台”是指:
(一)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市“数据中台”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建设、部署在市政务云上,承载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及落实管理职能的软件平台,功能上包含对政务数据的采集融合、存储计算、加工治理、运营管理、共享开放、分析应用。市“数据中台”与省“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互通,实现省、市、县之间的数据互通。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与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直接关联的政务部门职责是指:
(一)各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二)各政务部门按照标准和流程将政务数据资源同步联通至市“数据中台”,并协助完成数据治理,实现政务数据共享。
(三)市管园区、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地的政务数据归集、治理等工作,同步将更新政务数据向市“数据中台”汇聚,实现跨区域、跨网络的数据共享。。
(四)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为各政务部门、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开通市“数据中台”使用权限。
(五)各政务部门,市管园区、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申请使用,通过政务外网接入,开展数据资源管理、目录申请、供需对接等工作,保障全程安全合规。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与市“数据中台”互联互通,并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编目和数据挂接,保持同步更新,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不批准建设,不安排运维经费。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预编项目系统的数据资源目录、预估年产生数据量、说明与其他政务部门及系统的数据供需情况,以及与市“数据中台”的技术对接方式,并建立数据同步更新机制。
政务数据归集方式以库表对接、接口对接为主,文件服务器传输为辅。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按照不同系统的运行特点,制定特定的归集方式、更新周期、更新方式(增量或全量)等,持续做好目录和数据同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对目录和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以及质量进行核查,并通报相关结果。
第六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开展数据的多源校核、内部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并不定期协助市“数据中台”技术团队开展数据治理,及时对提供的数据进行答疑、排查并解决问题。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需直接引用中台中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建模,以此不断提升数据模型和数据标准化水平及质量,降低数据理解和数据治理难度,便于数据共享和应用。
第七条 属于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市“数据中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及时审核;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申请的数据未列入提供部门目录体系的,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加入目录体系,并归集数据至市“数据中台”,按照规定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政策依据。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对从市“数据中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用途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八条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可以申请市“数据中台”内部数据沙箱功能,并使用“所见即所得、拖拽式可视化设计”工具在数据沙箱内开展数据分析,满足“数据不出门、又可见结果”的数据分析需求。
基于各部门政务数据,以及关联之后形成的人口库、法人库、电子证照库,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基础、通用、高频、标准的数据服务接口设计,统一发布到市“数据中台”门户,方便各部门检索应用。
第九条 市“数据中台”技术团队要加强数据归集、治理等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并签署相关安全保密协议。严格落实授权管理、访问控制、操作留痕、数据库审计等安全措施。
各政务部门、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确保数据安全。
市委网信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资源安全事件。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初审、验收过程中,参照如下流程,开展数据资源编目,使市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不断更新、完善,验收之后,将项目系统产生的数据归集到市“数据中台”,并建立同步更新机制。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1 数据资源编目与发布上线流程
第十一条 数据需求部门在市“数据中台”没有检索到所需数据目录时,参考下图流程启动数据归集、目录编制,经治理后,数据目录发布到市“数据中台”门户,数据需求部门重新申请数据目录、使用。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2 以需求为导向的数据归集及更新流程
第十二条 数据归集入库后,数据中台技术团队协同数据提供部门开展数据治理,形成部门业务库、标准库、基础库,并编制各部门的基础代码规范和基础数据规范。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3 数据治理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部门遇到数据质量问题或有疑惑时,参照下面流程联合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数据提供部门、数据中台技术团队,开展问题梳理并纠正,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4 数据质量问题反馈流程
第十四条 当既有的基础、高频、通用接口满足不了需求时,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市“数据中台”门户申请相关数据资源目录,明确以接口方式调用数据,数据中台技术团队根据需求设计、部署、发布接口,数据需求部门再从数据中台门户申请接口、使用。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5 数据服务接口设计与发布上线流程
第十五条 数据需求部门统一通过市“数据中台”门户申请数据资源目录,参照如下流程获得数据或数据接口。具体流程,见下图。
图 6 数据共享及供需对接流程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数据协同工作机制,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各政务部门、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市“数据中台”技术团队等组成,严格按照本细则内容开展相关工作。探索建立市“数据中台”线上大厅,不定期召开线下专项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