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工作
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宿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审计局
2013年12月9日
宿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审计整改工作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审计厅《全省审计机关开展“质量提升工程”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审发〔2013〕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宿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向政府定期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三条 审计整改报告的范围:凡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并下发《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位都要上报整改报告。并由市审计局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宿州市人民政府做审计整改报告。
第四条 审计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审计项目、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移送处理落实情况等,包括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和进一步查实、清理以及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后完善、出台相关制度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对移送处理、要求协助配合、申请强制执行等事项处理和落实情况;
(三)未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或建议。
第五条 市审计局应及时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上报宿州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宿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