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范围内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推动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市场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或专业能力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甲方地位将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作为合同约定条款,不得将评价结论合格作为履约支付条款。
(三)在宿州市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以及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四)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正常活动,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机构从业准入障碍。
(五)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市场定价,或者擅自出台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二、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
(一)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业务科室(股室)加强行政审批和执法检查过程监管,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失实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有关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并严肃处理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服务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以及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现场符合性等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评价报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坚决打击“两虚假”“两出借”等行为,不断净化市场,创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安全评价机构诚信档案,定期汇总全市范围内安全评价机构失信行为和受行政处罚情况。安全评价机构在宿州市范围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限制其在宿州市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服务。
(四)畅通“12350”投诉举报热线,鼓励企业、社会公众举报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三、引导行业自律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二)凡在宿州市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应填写《宿州市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表》,在市应急管理局登记备案,签订《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业务承诺书》。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告知书》,书面告知市应急管理局和项目所在地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安全评价报告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压实评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和项目组组长等“关键少数”的责任。
(五)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的;
2.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的;
3.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的;
4.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
5.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的;
6.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7.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的;
8.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9.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10.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四、加强信息公开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按有关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主动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完整。
(三)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将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3255816;邮箱:szsajj304@163.com。
附件:1.宿州市安全评价机构登记备案表
2.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业务承诺书
3.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告知书
4.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情形认定
5.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
宿州市安全评价机构登记备案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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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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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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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填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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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宿州市开展评价(或设计)业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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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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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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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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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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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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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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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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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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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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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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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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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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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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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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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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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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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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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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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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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营业执照颁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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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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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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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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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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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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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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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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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业务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到宿州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为切实做好在宿州市辖区内安全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宿州市经济发展,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从业行为,认真学习和遵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有关资料,且保证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
三、按照要求,选派到宿州市开展工作的人员,均是我单位注册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四、客观、科学的开展安全评价或设计工作,坚决做到:
(一)安全评价人员未进行现场勘察,坚决不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坚决不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三)给生产经营单位提出需整改的问题,未整改到位,坚决不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不全,坚决不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五、严格管理公司资质证书,若发现我单位有出借资质、转让评价和设计项目等违规、违纪行为,自愿接受应急部门处罚。
承诺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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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承接了 安全评价项目,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现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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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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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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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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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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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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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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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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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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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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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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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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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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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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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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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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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专 业 |
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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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测检验人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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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检测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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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失实:
(一)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中,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二)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五)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八)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
(九)井工煤矿采掘工艺、露天煤矿采剥工艺未调查清楚的;
(十)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的主要定量计算分析缺失的。
附件5
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