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将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
日前,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构建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矛盾纠纷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平台,实现毗邻地区矛盾纠纷应调尽调,调解成功率力争达到80%以上,调解协议书履行率力争达到90%以上,共同维护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明确建立四项协作机制。一是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成立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全面统筹联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年度联调工作统筹规划、信息交流、督查督办,牵头组织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进行研判分析等工作。设立各毗邻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负责统筹开展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联调工作,联合调处跨界纠纷,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毗邻地区开展交流座谈活动。二是建立定期会商排查机制。根据毗邻地区矛盾纠纷的性质、成因、发展及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梳理出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别,建立健全联合排查机制,采取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毗邻地区矛盾纠纷专项大排查活动,切实加强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防范。建立以联调组织为枢纽,以乡镇(街道)调委会为支撑,以村(居)调委会为基础的联合调处工作平台,严密防范并及时处理毗邻地区各类矛盾纠纷。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调解员、调解组织名册以及工作人员通讯录。建立重大毗邻矛盾纠纷逐级上报备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形成协调联动的有力处置链条,全面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四是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将跨省毗邻地区联调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举办论坛、相互派员参加培训班、实地考察、协商制定政策制度等形式,加强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和水平。建立长三角区域调解人员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到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