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24〕49号
宿州国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单位对15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涉及的岗位和人数为:营运部15人。
二、同意你公司实行以季度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请按规定工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劳动者工作日为62.5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三、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4年9月0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