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秘〔2024〕18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单位对6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涉及的职工岗位和人数为:中支负责人岗1人、四级机构负责人岗1人、续收外勤岗3人、驾驶员1人。
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在本批复生效之后,如有新员工入职相关岗位,应在录用前主动征求新入职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必须向员工公示5个工作日。本批复有效期一年(2024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此复。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