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厚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接到郜帅、楚天舒、韩迪迪等16人投诉在你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17日的工资共计¥825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安徽省厚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依据《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据的义务,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对告知书附件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回书面审核确认函。逾期不确认,则视为你公司认同工资表人数、金额。
二、如对附件工资表中人员、金额有异议,请携带你公司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来我局进行举证质证,同时向本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地址:宿州市鞋城五路508号703室
联系人:陈鸣、郭顺
电话:0557-3930010、3930622
附件:1、被拖欠工资确认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6日
相关法规: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有关证据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