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政策》),现将《缴费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2023年底我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为全面贯彻省文件精神,完善我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制定我市的配套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缴费补贴政策》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保障对象确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予以保障。《缴费补贴政策》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通过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二、坚持先保后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用地单位在报批征收土地,按地方政府明确的筹资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三、坚持平稳衔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改革前产生的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办法规定进行保障,改革后产生的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缴费补贴政策》是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1月份牵头起草《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讨论稿)》;12月,形成《宿州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于2024年1月初,在政府公开网挂网公示30天,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月,邀请市直相关单位、部分村(社区)工作人员及村民代表对我市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缴费补贴政策进行风险评估,同时提请司法部门对《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3月18日,提交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3月28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缴费补贴政策》按照制度相衔接、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五、主要任务
此次出台的《缴费补贴政策》,主要对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保障资金筹集、缴费补贴办法及新老政策衔接四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补贴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对补贴对象的范围进行明确。即按照政策规定,将依法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二)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主要是对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进行明确。根据测算,市本级社会保障费用每亩按照平均区片综合地价85%的标准筹集,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筹集标准。
(三)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主要是对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进行明确。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统一按照依法征地时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给予补贴。当前宿州市级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为52250元/亩。
例1:张**,25岁,户内人口数5人,征收土地后剩余面积1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职参保。
该户征收土地后人均剩余面积0.2亩,小于0.3亩/人,经有关单位认定后,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条件,给予缴费补贴。因其土地属于宿州市本级征收范围,故给予张**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为52250元,52250元按政策规定分年补贴。
例2:刘**,45岁,户内人口数3人,征收土地后剩余面积0.5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职参保。
该户征收土地后人均剩余面积0.17亩,小于0.3亩/人,经有关单位认定后,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条件,给予缴费补贴。因其土地属于宿州市本级征收范围,故给予刘**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为52250元,52250元按政策规定分年补贴。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
(四)新老政策过渡。主要是对政策执行前产生的保障对象的保障办法进行明确。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即政策执行前产生的保障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将原政策保障对象基础养老金水平由215元/每人每月调整到300元/每人每月,逐步与新政策中补贴对象的待遇水平保持相当。
六、创新举措
(一)补贴类型自主选择性。补贴政策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保障方式可持续性。补贴政策明确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新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供多场次、全方位的业务宣讲,业务培训至村一级,提高业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为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精准把握政策标准。严把工作流程,按政策规定严把“准入条件”,做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权益。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科室: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咨询人:崔长江
咨询电话:0557-302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