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409-00050 信息分类: 政府规章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9-20 16:03
文  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政府规章】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政府规章】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9-20 16:03 编辑:信息公开

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2024826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202410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三条 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宿州经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相应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参与消防车通道管理,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户等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房产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宣传教育职责;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房产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机动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技术共享的方式,共同推进消防车通道管理执法智能化。

第六条 对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设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热线等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条 鼓励以制定、修改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业主自治方式约束住宅小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鼓励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增设摄像头、车辆门禁等技防措施,防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无物业服务企业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根据居民需求,合理确定消防车通道标识、建筑消防设施、停车设施建设等改造内容。

第十四条 因规划布局等原因导致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整治难度大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应当包括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实施进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救援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商业步行街、开放经营的各类市场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主要出入口确需设置的路障应当采用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

第十八条 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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