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事项目录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厘清同级部门间、上下层级间行政执法权边界,压实市、县、乡三级执法主体责任,理顺职责关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权边界
市级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行使的,以及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实施的行政执法权;其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县(区)政府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市级行政机关审慎行使提级执法权,并限制在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范围内。
二、明晰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关职责
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已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仅保留提级执法权为由消极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县(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与之相关的日常巡视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各地各部门规范实施行政执法权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细行政执法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切实发挥部门协调监督的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统计分析、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等监督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定期分析研判辖域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履行情况,保障执法协调监督效果。
四、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协作
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执法动态等信息资源共享,健全并落实好案件移送与抄告、举报投诉信访受理、推进联合执法、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漏洞。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各方按照权责一致、兼顾效率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附件: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
附件
有关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处罚和
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备注 |
一、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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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市场监管局承担:①法律规定应由市级实施的7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与行使该七项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②行使456项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③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 |
市 |
2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市 |
3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市 |
4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 |
5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市 |
6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市 |
7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市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及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1 |
行政处罚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3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7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8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9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0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1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2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3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4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5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6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7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9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0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1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3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等五类行为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4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5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6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7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6 |
行政处罚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8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9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重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批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0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1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2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4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5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规定 |
提级执法权 |
96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7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8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9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4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规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6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8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9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2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收购、经营、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4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或者服务有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7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8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9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0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企业未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7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8 |
行政处罚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0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3 |
行政处罚 |
对获证生产者违反规范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及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5 |
行政处罚 |
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6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者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7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8 |
行政处罚 |
对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计量器具不符合条件及销售禁止经销计量器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1 |
行政处罚 |
对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估算计费,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未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5 |
行政处罚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6 |
行政处罚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8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9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4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5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四类情形及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6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和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8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0 |
行政处罚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1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备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3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5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6 |
行政处罚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7 |
行政处罚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0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违反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3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4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9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2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9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4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9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2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3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4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及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一般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0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1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违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安全管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0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1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3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5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7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8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9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0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1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4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5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9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抽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0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8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不符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9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及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2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3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4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5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3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包装标签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9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0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对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不符合要求或者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1 |
行政处罚 |
对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6 |
行政处罚 |
对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规定条件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在显著位置摆放相关证明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1 |
行政处罚 |
对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2 |
行政处罚 |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3 |
行政处罚 |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4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5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0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1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3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4 |
行政处罚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办理商标事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5 |
行政处罚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6 |
行政处罚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7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8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9 |
行政处罚 |
对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1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2 |
行政处罚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3 |
行政处罚 |
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隐匿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5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7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8 |
行政处罚 |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0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1 |
行政处罚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6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9 |
行政处罚 |
对印制人民币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1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4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强制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和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强制 |
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
提级执法权 |
38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假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劣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假药、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0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禁止经营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等许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3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药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有关人员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5 |
行政处罚 |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6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7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其他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8 |
行政处罚 |
对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9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0 |
行政处罚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3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及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7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9 |
行政处罚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未报告相关情况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6 |
行政处罚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9 |
行政处罚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购进、使用医疗器械和落实相关制度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3 |
行政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6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市场监管局承担:①456项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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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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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及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等五类行为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重要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批准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规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则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规提供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收购、经营、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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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或者服务有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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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上门推销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企业未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获证生产者违反规范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及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者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计量器具不符合条件及销售禁止经销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估算计费,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未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四类情形及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和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备案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违反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的处罚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处罚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处罚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的处罚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处罚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处罚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报告的处罚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的处罚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
24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
24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罚 |
|
24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
249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
25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
|
25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52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罚 |
|
253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254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
|
2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及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
2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
|
2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一般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 |
|
25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
260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
261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
26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
2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
26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
26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违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安全管理的处罚 |
|
267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
|
26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
26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
|
270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
271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
|
27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273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
27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的处罚 |
|
275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
27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
277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
278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
|
279 |
行政处罚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
280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
281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
28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28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
284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
285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
28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28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
28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89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抽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
|
290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
|
2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
|
29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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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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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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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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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
29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
298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不符规定的处罚 |
|
299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
30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及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
30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
30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
30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
|
30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
|
30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
|
30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
30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30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
|
30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
|
31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
|
31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
|
312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
|
313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
|
314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
315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
31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
31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
31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
31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
32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
32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
32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
323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
32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
3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包装标签规定的处罚 |
|
3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
32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32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
329 |
行政处罚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处罚 |
|
330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对食品的温度、湿度控制不符合要求或者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处罚 |
|
331 |
行政处罚 |
对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的处罚 |
|
33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
|
33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处罚 |
|
33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
335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
336 |
行政处罚 |
对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规定条件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33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在显著位置摆放相关证明的处罚 |
|
33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
33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
34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
341 |
行政处罚 |
对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
|
342 |
行政处罚 |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 |
|
343 |
行政处罚 |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
|
344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
|
345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
|
34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
|
34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
34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
34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的处罚 |
|
350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
351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
|
35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
353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
354 |
行政处罚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办理商标事宜的处罚 |
|
355 |
行政处罚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
356 |
行政处罚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的处罚 |
|
357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
358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处罚 |
|
359 |
行政处罚 |
对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
|
36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
361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
362 |
行政处罚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
|
363 |
行政处罚 |
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
|
3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隐匿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
365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
36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
367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
368 |
行政处罚 |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
3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
370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
371 |
行政处罚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
37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
37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
|
3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
3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
376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
37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
37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
379 |
行政处罚 |
对印制人民币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
38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
|
381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
38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
38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384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
38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
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
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
8 |
行政强制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
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
1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和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 |
|
1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
1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
|
1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
14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
15 |
行政强制 |
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
|
1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
1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
1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
|
38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 |
|
38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假药的处罚 |
|
38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劣药的处罚 |
|
38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假药、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
|
390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禁止经营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
39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39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等许可的处罚 |
|
393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
|
39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药品的处罚 |
|
39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
|
39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
|
39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
39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
|
39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
40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
|
40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罚 |
|
40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
40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有关人员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40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405 |
行政处罚 |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406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
|
407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其他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处罚 |
|
408 |
行政处罚 |
对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409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
410 |
行政处罚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41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
|
413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
41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
41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41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及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
41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的处罚 |
|
41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
41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
42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
42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
42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42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42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
42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
|
42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
427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
42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429 |
行政处罚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
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
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
4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人员的处罚 |
|
4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未报告相关情况的处罚 |
|
4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处罚 |
|
436 |
行政处罚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
4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处罚 |
|
43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处罚 |
|
439 |
行政处罚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处罚 |
|
4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 |
|
44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
44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处罚 |
|
44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
44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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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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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购进、使用医疗器械和落实相关制度要求的处罚 |
|
44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
44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
44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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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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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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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的处罚 |
|
453 |
行政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
45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
45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
456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
1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
2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
|
2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2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3.乡镇街道承担:1项行政处罚。 |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二、交通运输部门 |
|||
1.市交通运输局承担:①法律规定应由市级实施的3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与行使该三项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②行使344项行政处罚、25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③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行为的处罚 |
市 |
2 |
行政处罚 |
对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处罚 |
市 |
3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市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等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2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4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6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8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9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0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1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3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4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5 |
行政处罚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6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7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9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6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9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2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3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4 |
行政处罚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5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8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3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6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6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1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3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8 |
行政处罚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0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1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7 |
行政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拒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超过总数10%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0 |
行政处罚 |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2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5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8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0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3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6 |
行政处罚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7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8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1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2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4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5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6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或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7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9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0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1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2 |
行政处罚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4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5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8 |
行政处罚 |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9 |
行政处罚 |
对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0 |
行政处罚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2 |
行政处罚 |
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3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不符合《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4 |
行政处罚 |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违规签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2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5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6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3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8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9 |
行政处罚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0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1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8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1 |
行政处罚 |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2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4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领域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7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8 |
行政处罚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1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9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1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0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1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2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3 |
行政处罚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4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6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9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6 |
行政处罚 |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9 |
行政处罚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5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7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8 |
行政处罚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9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0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1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2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3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4 |
行政处罚 |
对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强制卸货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强制 |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强制 |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强制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强制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强制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强制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强制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强制 |
强制设置标志或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强制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强制 |
对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强制 |
对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强制 |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强制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强制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强制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交通运输局承担:①346项行政处罚、26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2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3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超限使用汽车渡船行为的处罚(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情形除外)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4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周围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行为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5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6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7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9.1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9.2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9.3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9.4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9.5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4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8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等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行为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等行为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行为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拒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情形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情形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行为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超过总数10%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等行为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或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行为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不符合《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的处罚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违规签字的处罚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行为的处罚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47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
|
248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
|
2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
25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
25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25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
25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
25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
25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
25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
25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
|
25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25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 |
|
260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
261 |
行政处罚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处罚 |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
|
263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
|
26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处罚 |
|
26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
266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
|
26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处罚 |
|
26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处罚 |
|
2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处罚 |
|
270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
|
27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
2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行为的处罚 |
|
273 |
行政处罚 |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
274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
|
27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
276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
27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领域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行为的处罚 |
|
27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
279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
280 |
行政处罚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处罚 |
|
28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
|
28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283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
|
28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
28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处罚 |
|
28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
|
28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等行为的处罚 |
|
28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
|
28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行为的处罚 |
|
29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291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29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
|
29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
29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
29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
29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
|
29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
|
29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
29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30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
|
30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 |
|
302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
|
303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
|
304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处罚 |
|
305 |
行政处罚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306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
|
30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 |
|
308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
30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
|
31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处罚 |
|
311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
31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处罚 |
|
31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
31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处罚 |
|
31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处罚 |
|
31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
31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
|
318 |
行政处罚 |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处罚 |
|
31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
|
32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
|
32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处罚 |
|
32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
|
32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32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处罚 |
|
32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 |
|
32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处罚 |
|
32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罚 |
|
32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
32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处罚 |
|
33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处罚 |
|
331 |
行政处罚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33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
|
33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
|
33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33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
|
33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337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处罚 |
|
33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行为的处罚 |
|
339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
340 |
行政处罚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处罚 |
|
341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行为的处罚 |
|
342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行为的处罚 |
|
343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
|
344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
|
345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处罚 |
|
346 |
行政处罚 |
对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强制卸货 |
|
2 |
行政强制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
|
3 |
行政强制 |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
|
4 |
行政强制 |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
|
5 |
行政强制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
6 |
行政强制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
7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
|
8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9 |
行政强制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
10 |
行政强制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
11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
|
12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
13 |
行政强制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
14 |
行政强制 |
强制设置标志或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
|
15 |
行政强制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
|
1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17 |
行政强制 |
对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强制 |
|
18 |
行政强制 |
对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
|
19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强制 |
|
20 |
行政强制 |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
|
21 |
行政强制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
22 |
行政强制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23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
|
24 |
行政强制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
25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26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或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
|
3.乡镇街道承担:①18项行政处罚;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
街道; |
1.2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非必选 |
1.3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超限使用汽车渡船行为的处罚(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情形除外) |
非必选 |
1.4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非必选 |
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街道;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非必选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非必选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非必选 |
5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非必选 |
6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非必选 |
7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非必选 |
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非必选 |
9.1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非必选 |
9.2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非必选 |
9.3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非必选 |
9.4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非必选 |
9.5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处罚 |
非必选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处罚 |
非必选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非必选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非必选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非必选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处罚 |
非必选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非必选 |
14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
非必选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非必选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非必选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非必选 |
16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
非必选 |
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
非必选 |
18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非必选 |
三、城市管理部门 |
|||
1.市城管局承担:①法律规定应由市级实施的4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与行使该四项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②行使240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③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市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市 |
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市 |
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市 |
1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1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3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5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1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4 |
行政处罚 |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5 |
行政处罚 |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6 |
行政处罚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7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8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9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1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2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3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4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6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9 |
行政处罚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4 |
行政处罚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3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2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6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2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6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7 |
行政处罚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2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5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7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8 |
行政处罚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9 |
行政处罚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1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4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9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7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8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9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0 |
行政处罚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1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违反有关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3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4 |
行政处罚 |
对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6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8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9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0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强制 |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强制 |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城管局承担:①211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处罚(为“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三类情形的处罚”一子项) |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镇街范围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镇街范围内实施 |
5 |
行政处罚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镇街范围内实施 |
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9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4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7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8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1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2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25.1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5.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5.3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5.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7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违反有关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3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
4 |
行政强制 |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
|
5 |
行政强制 |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08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城区范围内实施 |
6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城区范围内实施 |
7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城区范围内实施 |
3.乡镇街道承担:①67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的) |
乡镇、街道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4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5.1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5.6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6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7.1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7.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7.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7.4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8.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9.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9.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3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5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8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4.1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4.2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5.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5.3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5.5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7.2 |
行政处罚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7.3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27.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27.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7.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
乡镇、街道 |
28.1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28.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非必选 |
29.1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
非必选 |
29.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
非必选 |
30 |
行政处罚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非必选 |
31.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1.2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1.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3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3.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3.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5.1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5.2 |
行政处罚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5.3 |
行政处罚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38.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39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4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4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43.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4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43.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44.1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44.2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44.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45.1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45.2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45.3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4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4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50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51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 |
53.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53.2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5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53.4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53.5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53.6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53.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 |
5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非必选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非必选 |
5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非必选 |
5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非必选 |
57.2 |
行政处罚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非必选 |
57.3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非必选 |
57.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非必选 |
57.5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街道;乡镇非必选 |
57.6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非必选 |
57.7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非必选 |
57.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非必选 |
5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以及对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上的除外) |
乡镇、街道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6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非必选 |
61.1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非必选 |
61.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非必选 |
61.3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非必选 |
61.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非必选 |
6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
非必选 |
6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
非必选 |
62.3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非必选 |
6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非必选 |
6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
非必选 |
6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非必选 |
64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非必选 |
65.1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非必选 |
65.2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
非必选 |
65.3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非必选 |
6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非必选 |
67.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67.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67.3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1 |
行政强制 |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
乡镇、街道 |
1.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乡镇、街道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仅赋实施权) |
乡镇、街道 |
3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仅赋实施权) |
乡镇、街道 |
4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筑 |
乡镇 |
四、文化市场部门 |
|||
1.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①行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管理领域的161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②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有关法规报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6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1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2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3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4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5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6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1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3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5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7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8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9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0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6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7 |
行政处罚 |
对四类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0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3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6 |
行政处罚 |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8 |
行政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
提级执法权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2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场所十二类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9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1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3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6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8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印刷或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八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提级执法权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承担:①177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1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2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6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8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有关法规报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四类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场所十二类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有关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印刷或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八类行为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八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
3.乡镇街道承担:①18项行政处罚;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非必选 |
2.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 |
2.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2.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 |
3.1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非必选 |
3.2 |
行政处罚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非必选 |
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非必选 |
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非必选 |
6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非必选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
非必选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非必选 |
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非必选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非必选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非必选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非必选 |
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非必选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非必选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非必选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非必选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非必选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非必选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非必选 |
1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五、农业农村部门 |
|||
1.市农业农村局承担:①法律规定应由市级实施的1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与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②行使205项行政处罚、26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③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处罚 |
市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及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1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2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4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6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8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9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0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1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2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3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5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6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8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1 |
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2 |
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4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5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6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7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9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8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9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0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1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目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3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4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5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6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9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1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3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4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5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2 |
行政处罚 |
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3 |
行政处罚 |
达到相应标准的农村能源工程,报送的设计方案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7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0 |
行政处罚 |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6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7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5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6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7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强制 |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强制 |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强制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强制 |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强制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强制 |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强制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强制 |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强制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强制 |
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农业农村局承担:①214项行政处罚、26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2.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5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2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4.2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4.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4.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5.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5.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6.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6.4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7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8.2 |
行政处罚 |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9.2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9.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17.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行政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0.1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20.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行政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行政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4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5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6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8.3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8.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
|
2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
28.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
28.7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
|
2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29.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9.2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9.3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0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1.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1.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2.1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2.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2.3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
32.4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6.1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6.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7.1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37.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37.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 |
38.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拆包、分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38.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8.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目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达到相应标准的农村能源工程,报送的设计方案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
2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
3 |
行政强制 |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
4 |
行政强制 |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
|
5 |
行政强制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
|
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
|
7 |
行政强制 |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8 |
行政强制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9 |
行政强制 |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
10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
1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
1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
13 |
行政强制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1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
15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16 |
行政强制 |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1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1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
1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
20 |
行政强制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2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
22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23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24 |
行政强制 |
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
2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 |
|
2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
|
3.乡镇街道承担:①38项行政处罚;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
乡镇; |
1.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除外) |
乡镇; |
2.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乡镇; |
2.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乡镇; |
2.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
乡镇;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乡镇; |
3.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 |
乡镇; |
4.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乡镇; |
4.2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乡镇; |
4.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乡镇; |
4.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乡镇; |
5.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乡镇; |
6.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乡镇;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乡镇; |
6.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乡镇; |
6.4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乡镇; |
7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乡镇;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
乡镇; |
9.1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
乡镇; |
9.2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
乡镇;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乡镇; |
1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非必选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乡镇; |
1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
非必选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乡镇;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乡镇; |
1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乡镇;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
乡镇;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
乡镇;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乡镇;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非必选 |
20.1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乡镇; |
21.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乡镇; |
2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乡镇;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乡镇; |
24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乡镇; |
25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非必选 |
26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非必选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乡镇; |
2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乡镇; |
2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非必选 |
28.3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非必选 |
29.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乡镇; |
29.2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非必选 |
29.3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非必选 |
30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非必选 |
31.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乡镇; |
31.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乡镇; |
32.1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非必选 |
32.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非必选 |
33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非必选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非必选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乡镇; |
36.1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非必选 |
3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非必选 |
36.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非必选 |
37.1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非必选 |
37.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非必选 |
37.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非必选 |
38.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拆包、分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非必选 |
38.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乡镇; |
六、应急管理部门 |
|||
1.市应急局承担:①法律规定应由市级实施的15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与行使该15项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②行使104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③执法协调监督权。 备注:保留对市管园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市 |
2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或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处罚 |
市 |
3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
市 |
4 |
行政处罚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
市 |
5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处罚 |
市 |
6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
市 |
7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
市 |
8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 |
9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 |
10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市 |
11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市 |
12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市 |
13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市 |
14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市 |
15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市 |
1 |
行政处罚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2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6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7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1 |
行政处罚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2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3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4 |
行政处罚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6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7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8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9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1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2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3 |
行政处罚 |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4 |
行政处罚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主动闭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7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8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9 |
行政处罚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0 |
行政处罚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2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3 |
行政处罚 |
|
提级执法权 |
84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5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6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0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4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9 |
行政处罚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0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4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应急局承担:①100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备注:区应急局执法范围不包含三个市管园区。 |
|||
1 |
行政处罚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5.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5.2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5.6 |
行政处罚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7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8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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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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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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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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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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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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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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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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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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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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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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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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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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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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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主动闭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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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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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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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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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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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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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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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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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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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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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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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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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
3.乡镇街道承担:①11项行政处罚;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仅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 |
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乡镇; |
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乡镇; |
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乡镇; |
6.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乡镇; |
6.2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乡镇; |
6.3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乡镇; |
6.4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6.5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8.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8.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0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乡镇; |
11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非必选 |
七、生态环保部门 |
|||
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①168项行政处罚、15项行政强制;②赋权镇街实施事项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③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环评文本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 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 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行政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 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 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 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 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 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 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 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 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 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 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 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 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 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 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 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 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 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 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 的行政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 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 政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 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公开或者公开虚假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或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可燃性气体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单位因生产工艺需要排放泥沙未采取措施,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止排放泥沙对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废水的行政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
|
120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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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8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政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配合排污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
2 |
行政强制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3 |
行政强制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
4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
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
6 |
行政强制 |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
7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
8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9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
|
10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
11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
12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
13 |
行政强制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
|
14 |
行政强制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
|
15 |
行政强制 |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
2.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①代表市局实施166项行政处罚、15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5 |
行政处罚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6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 |
行政处罚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2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镇街范围内实施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环评文本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 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 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行政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 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 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 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 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 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 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 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 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 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 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 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 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 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 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 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 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 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 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 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 的行政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 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 政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 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公开或者公开虚假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或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可燃性气体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单位因生产工艺需要排放泥沙未采取措施,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止排放泥沙对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废水的行政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
|
118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6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政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配合排污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
2 |
行政强制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3 |
行政强制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
4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
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
6 |
行政强制 |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
7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
8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9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
|
10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
11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
12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
13 |
行政强制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
|
14 |
行政强制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
|
15 |
行政强制 |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
3.乡镇街道承担:①15项行政处罚;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仅限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3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4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乡镇;街道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6 |
行政处罚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7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责令停业、关闭除外)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0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2 |
行政处罚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3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5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非必选 |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1.市自然资源局承担:①行使143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②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5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0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2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3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4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5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6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7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0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1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4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5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6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7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9 |
行政处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0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2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3 |
行政处罚 |
对用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4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6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7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9 |
行政处罚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2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4 |
行政处罚 |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6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7 |
行政处罚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9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1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8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0 |
行政处罚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8 |
行政处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3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①141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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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0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2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4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范围内实施 |
25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用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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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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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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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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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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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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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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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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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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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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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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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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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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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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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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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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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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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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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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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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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乡镇范围内实施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
3.乡镇街道承担:①26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乡镇; |
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乡镇; |
3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乡镇;街道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非必选 |
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非必选 |
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非必选 |
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吊销采矿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9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乡镇; |
10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1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13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1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1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1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1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18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1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非必选 |
2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
非必选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非必选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非必选 |
23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非必选 |
24.1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非必选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
非必选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非必选 |
2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非必选 |
2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6.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6.3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1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仅赋实施权) |
乡镇;街道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筑 |
乡镇 |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①行使50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②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①50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3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 |
|
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
6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8.1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8.2 |
行政处罚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8.3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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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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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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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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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
2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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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街道承担:①9项行政处罚;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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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非必选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非必选 |
1.3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非必选 |
2.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非必选 |
2.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非必选 |
3.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乡镇; |
3.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乡镇; |
3.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
乡镇;街道 |
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 |
6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乡镇; |
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乡镇; |
8.1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乡镇; |
8.2 |
行政处罚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乡镇; |
8.3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乡镇; |
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非必选 |
十、水利部门 |
|||
1.市水利局承担:①行使58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②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过载吊机船违法过载砂石的处罚(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1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2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3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4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5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6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8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强制 |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加处滞纳金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强制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强制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水利局承担:①56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5 |
行政处罚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7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2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过载吊机船违法过载砂石的处罚(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15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9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0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1 |
行政强制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施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27 |
行政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
3 |
行政强制 |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加处滞纳金 |
|
4 |
行政强制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
5 |
行政强制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
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
3.乡镇街道承担:①28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乡镇;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2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3 |
行政处罚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3.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乡镇;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乡镇; |
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乡镇; |
5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乡镇; |
6 |
行政处罚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乡镇;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乡镇;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乡镇;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乡镇; |
1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乡镇;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12.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非必选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非必选 |
12.4 |
行政处罚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非必选 |
13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过载吊机船违法过载砂石的处罚(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14 |
行政处罚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非必选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非必选 |
16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乡镇; |
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乡镇;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乡镇;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乡镇;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非必选 |
2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非必选 |
2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非必选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非必选 |
2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非必选 |
23.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非必选 |
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乡镇;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非必选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乡镇;街道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乡镇;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乡镇; |
1 |
行政强制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仅赋实施权) |
非必选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仅赋实施权) |
乡镇; |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 |
|||
1.市卫生健康委承担:①法律规定应由市级实施的5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与行使该五项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②行使204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的提级执法权(查处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③执法协调监督权。 |
|||
1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市 |
2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市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
市 |
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
市 |
5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
市 |
1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 |
行政处罚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1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2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3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5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8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9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0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1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4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5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3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2 |
行政处罚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3 |
行政处罚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5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6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8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49 |
行政处罚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1 |
行政处罚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59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3 |
行政处罚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7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8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69 |
行政处罚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8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0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89 |
行政处罚 |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0 |
行政处罚 |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1 |
行政处罚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4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99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5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4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19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1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2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3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5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6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7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4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49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7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7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89 |
行政处罚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五类情形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9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0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2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20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处罚 |
提级执法权 |
1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提级执法权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提级执法权 |
3 |
行政强制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提级执法权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提级执法权 |
2.县(区)卫生健康委:①214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1.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实施除皖政〔2022〕112号文件授权乡镇街道实施外的执法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3.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在未承接该执法权的街道范围内实施 |
4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等5种情形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五类情形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拒不备案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处罚 |
|
1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
3 |
行政强制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3.乡镇街道承担:①3项行政处罚;②相关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非必选 |
1.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乡镇、街道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3.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乡镇;街道非必选 |
十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①市政务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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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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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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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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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部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事项,统一于权责清单“全省一单”,将每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变化等情况至少调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