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我国政府于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2020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2020年12月修订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控制吸烟的措施,并规定“禁止吸烟的具体区域、场所以及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为了保障有关法律、省地方性法规落到实处,有效维护公众健康,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需要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立法。
二、立法依据
《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立法宗旨、部门职责分工、控制吸烟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管理制度机制方面,主要参照了我省地方性法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制定过程
2023年2月,市委批准的《宿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及2023年立法计划》将该《条例》列入了2023年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征求意见,以及省卫健委意见。2023年4月通过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针对罚则,2023年8月29日召开论证会,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司法局、市文明办、市烟草专卖局、法律顾问、公共卫生领域专家等进行论证。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通过公平性(2023年9月15日)和合法性(2023年9月18日)审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23年10月16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代表等列席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关于《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的汇报”议题,再次听取意见建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送审稿)》。11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2024年3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并表决通过。5月31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
四、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主要内容
《条例》不设章节,共12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考虑到控烟监管场所多,借鉴其他城市做法,规定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场所的控烟监管和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控烟监管执法部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二是细化禁止吸烟场所范围。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明确了7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具体是: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商场、书店;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住宿休息场所的大堂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国家机关的会议室、办事厅等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三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区)。具体条件是: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隔离的条件以及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明显标识,放置盛放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四是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是设定法律责任。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行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违规吸烟者不劝阻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参照省内有关市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将根据《条例》规定,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条例》的工作机制,制定深入宣传、严格执行《条例》的具体措施。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三是建立问责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的,将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六、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科室: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爱卫办
咨询电话:0557-304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