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县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应达6级(含)以上。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700元,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二)新建居民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价,其抗力等级应达6级(含)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内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行标准换算表见附件。
二、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房〔2003〕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换算表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换算表
|
一类城市 元/平方米 |
二类城市 元/平方米 |
三类及其他城市 元/平方米 |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
1700元 |
1700元 |
1700元 |
新建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含〕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
68元 |
51元 |
34元 |
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
40元 |
30元 |
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