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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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日期:2014-04-21 16:43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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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继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
给予扶助,扶助标准为
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
270
元、
340
元,农村每人每月
190
元、
210
元。对于计划生育手术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
200
元、
300
元的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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