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发布日期:2013-10-25 09:38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给予生活补助。2012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10%,由1400/年增加到1540/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