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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发布日期:2014-01-23 11:03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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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给予生活补助。从2007年起,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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