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
首 页
首 页
领导关注
工作动态
亮点观点
图看民生
政策措施
暖心行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民生工程
>
民生工程沿革
>
2008年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发布日期:2013-11-18 16:29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背景颜色:
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
打印
分享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