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发布日期:2013-11-18 16:25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2008年将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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