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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项目审批行为与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内容不具利害关系

宿州市发改委(物价局)行政复议案案例

发布日期:2019-01-12 11:16编辑:体制改革和法规科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阅读:

【基本案情】

申请人:孟某等四人,均住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某社区

被申请人:宿州市泗县发展改革委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住宅小区项目备案的通知》备案的行为不服,于 2015 8 9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泗城镇某社区均拥有房屋,现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项目建设,为核实相关部门建设的合法性从而配合相关部门的建设,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于2015628日获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某住宅小区项目备案的通知》,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都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其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14116日收到泗县某公司《关于某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地区请示》,同时提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在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泗县某公司《关于某住宅小区项目备案的请示》符合备案的条件。被申请人于2014313日作出《关于某住宅小区项目备案的通知》。被申请人作出备案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无任何不当之处。申请人要求撤销备案,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泗县某住宅小区项目备案符合该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1、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备案决定;2、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驳回。

【问题评析】

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是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是判断利害关系的标准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o04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主要是从拟建项目是否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不涉及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与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当事人以项目建设影响其土地或房屋权益为由,申请复议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行为的,因其与项目审批、核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提起复议资格。

近来来,涉及征地和拆迁的行政复议案逐年增多。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期印发《关于统一投资项目管理类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标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1259号),为基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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