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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发改委(物价局)工作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17-06-28 18:35编辑: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字号:阅读:

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健全党组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使党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主要包括请示报告、内设机构编制、“三重一大”、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委机关党委工作的指导,支持其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按要求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议事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要按照市委赋予的职责权限,讨论决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事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措施。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讨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的谋划推进工作,酝酿本单位全局性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拟出台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三)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要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书记或成员可临时处理,事后要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要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要坚决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组会议决定。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述职述廉制度。党组书记根据需要向市委报告履职情况,每年向市纪委述职述廉或提交书面报告,党组成员每年要向市纪委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自觉接受派驻纪检机构、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委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一般每周一上午八点半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委主任决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由委主任(或由委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及监察室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研究事项

(一)委主任之间相互通报、交流工作情况。

(二)通报本委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委协调、急办的事项。

(三)研究委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和经费开支。

(四)研究、审批、报请本级或上级审核的项目;审查拟争取本级或上级专项、补助、贴息等建设项目资金;“4105”行动计划和大新专项目等。

(五)研究机关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议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所讨论的事项做出决定。

五、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提交材料。议题确定后,由委办公室通知议题主办科室准备会议有关材料。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需经分管委领导签字同意后,于上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送委办公室。

2、议题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并拿出相应的办理方案。议题内容涉及2个及以上科室时,主办科室要及时主动与协办科室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拿出初步办理方案;如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则在会上如实汇报,研究解决。议题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或问题,业务科室应在充分调研、协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比选的方案,供会议讨论决策。

(二)会中决策

1、严格议题。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向会议汇报问题,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各出列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集中决策。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决定。

4、会议记录。会议由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决定等作如实记录。同时,各出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按相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三)会后落实

1、文件、通知编发。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通知和文件。会前通知由办公室起草,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包括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科室起草。

2、决策实施。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委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下次主任办公会议再行决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下同)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规划、项目建设、对上争取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条规,研究并决定科级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及县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涉及重大项目的上报争取,国有资产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须经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科室副责任人或分管领导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周例会制度

    一、为加强委内各项工作的沟通衔接,及时布置、总结和推进工作,特实行周例会制度。
  二、周例会原则于每周周一上午8:10在委会议室召开。
  三、例会由委主任主持,委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
  四、周例会的主要内容
  1、组织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2、各科室汇报上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本周工作安排。
  3、分管领导点评分管科室(办)工作,并对分管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安排布署;
  4、主要领导点评全委工作,并对全委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重点强调和布署;

  五、工作要求
  1、委分管领导会前要对通报及需协调解决问题先行梳理和沟通。
  2、重点汇报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任务简要说明原因;对本周重点工作的安排。
  3、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例会上决定的有关事项由监察室和办公室联合负责督促有关职能科室落实。

 

党组中心组及机关学习制度

 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1、集中学习。党组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可以和机关每周集中学习结合一并进行。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应根据市委宣传部下发的计划制订学习计划。有专题学习要求的及时组织专题学习。
  2、个人自学。年初,每个中心组成员应根据相关要求制订个人自学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和阅读书目。要大力提倡利用8小时以外的时间看书学习和网上阅读,中心组成员每天阅读时间不少于1小时。委党组书记作为学习组长对本委中心组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经常开展自学笔记的展评和自学体会的交流,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3、课题调研。中心组理论学习应与调查研究、破解难题相结合。委中心组成员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委工作实际以及自己的工作分工认选课题,进行调研,也可组成调研组,列出调研提纲,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和咨询机构参与课题的调研,形成的调研成果在中心组学习会上进行交流。
  4、学习考勤。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及考勤,学习记录的内容包括每次学习的时间、地点、学习的有关文件及章节、讨论的专题、学习的形式及发言的要点。中心组成员要强化考勤意识,处理好工学矛盾,安排好工作,确保到课率。如因上级会议或工作需要请假的,须经党组书记同意,并自觉补课。学习记录、考勤作为市委对各本委党建工作考核的内容。
   二、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1、学习时间:委机关安排集中学习时间为每周一上午,学习实行签到制。

  2、学习内容: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理论和规定,中央、省、市最新时事政策理论,各级重要文件精神以及发改业务知识等。
  3、学习形式:实行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阅读文件书籍与网上学习相结合,专人辅导与互相交流相结合。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力求做到有深度、有广度,有效果。
  4、学习要求: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端正学习态度,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学习要做到“三有”(有计划、有内容、有记载),机关支部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读书笔记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学习考核情况纳入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领导班子及全体机关干部必须完成干部教育在线的学习任务,并填写好学习积分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健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议题根据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要求和我委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市党委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委机关运行情况以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

  (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要提前十天报告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并提前一周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发言准备;

  (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在会前要深入开展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参会人员进行通报;

  (四)因故缺席人员要提交书面发言,并在会上宣读,做好记录。

  第七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委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并承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同时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第八条 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人员为委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科室部门负责人为应列席人员,其他需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班子及成员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应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送会议的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发言提纲。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单位通报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对于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分解任务工作到人的责任制度

    

一、市委、市政府及委党组、主任办公会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分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原则,层层分解、细化量化,努力形成主要负责同志抓全面、分管领导抓分管、分管科室抓具体。

二、需要分解任务工作到人的事项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市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事项;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市委、市政府其它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活动安排等事项;其它需要分解落实的任务。

二、对分解到人的工作任务,按照“有目标、有举措、可操作、能考核”的要求,明确责任事项、承办部门、方法措施、工作时限、完成目标、相关要求及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对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任务分解,由分管领导牵头,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   

三、责任分解情况,由办公室记录在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委内承担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岗到人。如遇重大紧急任务,应及时分解、及时上报。

四、各科室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和“两个清单”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要求落实效果的报告制度

 

一、坚持“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报告本地本部门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二、报告内容主要有:

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包括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及专项活动、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年度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任务等。

重要会议贯彻情况,包括市党代会、市“两会”、市委全委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全市工作任务调度会、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题会、调度会、现场会、座谈会等。

重要活动开展情况,包括以党委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接待、外出公务招商考察等。

重大突发事件及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通过信息、报告、请示等方式,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按照责任分解时限要求,及时书面报送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重要会议贯彻情况,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传达,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传达贯彻情况,并在任务要求完成时限内报送总结性报告。

重要活动开展情况,应在活动前及时请示,活动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举办重大活动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送活动方案,活动结束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活动总结。外出招商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送招商活动计划,活动结束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招商具体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及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具体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相关情况。

四、各科室负责同志对上述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负责。重要事项报送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

 

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督办工作,提高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市委、市政府和委内各项决策、工作的落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人员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工作。

二、督办事项

(一)省发改委重要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二)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事项、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针对发改工作的议案、提案、批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五)上级部门的信访转办件、本单位受理的信访案件;

(六)主任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

(七)委主任批办或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督办工作程序

(一)登记。委内工作人员在接到督办事项后,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对接到的督办事项进行立项,对涉及全面工作的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详细登记督办事项内容、编号、交办单位、交办时间、承办时限,立项登记后及时转给办公室主任,由其提出拟承办科室和责任人,交由委主任审定、签署意见。

(二)交办。督办工作人员根据委主任审定签署的意见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承办。承办科室接到督办件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四)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科室应将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及时报分管领导审阅,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相关单位,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委办公室;分管领导认为需报委主任审定的,经委主任审定后再行报送。

(五)催办。承办科室对交办的督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办公室应及时催促承办科室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经催促仍不能反馈的,应及时向委主任汇报有关情况。

四、督办时限

列入督办的事项,办理时限如下:

(一)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二)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根据承办事项的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综合性研究课题、向上级部门的综合汇报材料等工作量较大、涉及面较多的事项,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向办公室反馈。

2、日常工作中的政策条文解释,答复来文来电咨询,事务性批复、函复,草拟报告、请示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完全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或征询意见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3、信访案件、事务性调研任务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不能按上述期限完成的,应在承办截止日期前至少一天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顺延办理时限,提出加快办理措施,经委主任同意后重新确定办理时限,并及时向批办人或来文单位反馈情况。

五、督办责任

(一)委办公室负责督办件流转,要对所有督办事项建立台账,并在文件签批后,积极同承办科室沟通,准确把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科室抓好落实;督办事项涉及全市中心工作或部门重点工作的委办公室要定期向委主任汇报最新进展情况,切实保证督办事项的高效落实。

(二)承办科室要认真对待督办事项,短期内可以完成的要明确完成时限;短期内无法完成的,要制定办理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节点,并按期高质量完成督办事项。

(三)委办公室和承办科室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督办落实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工作人员因工作态度不认真、懈怠疏忽、不作为、乱作为等原因,导致贻误各项督办事项落实并产生不利影响的,委领导班子将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六、督办事项公开

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形下,应及时、充分公开。

 

 

工作协调协作制度

 

为保证委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协调协作原则

1、全局观念的原则。委机关全体干部和各科室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不因局部而影响全局,做到全委工作一盘棋。

2、政令畅通原则。委机关全体干部和各科室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照章办事,坚决服从命令,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3、协作配合的原则。委机关全体干部要忠于职守,科室之间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做到工作分工不分家。

二、工作程序

委内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工作体制。主任全面负责,各分管主任向主任负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主任负责,各科室工作由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科室副职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一般情况下,科室人员要按分级管理工作体制请示汇报工作。

三、综合协调

办公室是委机关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安排主任办公会、碰头会和传达委领导的各项工作意图,收集反馈各科室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委内各项工作的督办落实,涉及几个科室合办的工作,由办公室履行协调职能,科室之间要互相配合,认真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得顶着不办。

四、其它协调协作事项

1、市委、市政府通知的会议或活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涉及分管主任参加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委分管领导参加,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协调委其他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通知我委参加不属于我委牵头处理的工作内容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科室人员参加。

2、委领导临时外出,要将去向告知办公室,以便于工作联系。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秉承勤俭节约保障本委工作的原则,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宿州市市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委各项经费的所有财务收支行为。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三条 单位所有行政经费、项目专项经费及其它经费均纳入本委零余额账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各科室不得私设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挪用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财务开支实行“审批”、“监督”分工负责制。由委分管领导负责财务审批,委领导班子对财务开支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财务审批制度。机关所有财务支出票据都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销,无特殊原因不得跨月报销。凡计划一次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下的,由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实施;凡计划一次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由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再实施。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结算的规定。差旅费中除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及车票外,住宿和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接待费、会议费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批准后,一律采用转账支付。  

第七条  差旅费管理。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其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必须凭相关文件,由科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行。差旅费报销严格按《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5〕36号)的规定执行,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八条  会议费管理。严格执行《宿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4〕299号)。本委召开会议,尽量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应当在委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参会人员在4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三类会议(全市性、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会议审批手续;四类会议(业务性会议)由主办科室会同办公室办理会议审批手续。各经办科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据、发票等凭证。

    第九条  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按照本委印发的《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宿发改办〔2016〕84号)执行。所有接待费报销,必须“四单合一”(公务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报销清单、菜单、正式发票)齐全,市内接待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设备购置及日常办公用品管理。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购买。购置物品须经验收、登记、造册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属固定资产的列入委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打印费管理。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打印文件、材料,交本委打印室打印并做好登记。对本委打印室无法完成的材料,由科室提出意见,经委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确定定点打印,经办人签字确认,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费用管理。委托研究、规划编制、专项业务等购买服务费用。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等决策审批程序,由对应业务主管科室牵头负责课题研究、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前期等类别购买服务的登记、报批、对方单位资格审查、成果验收等;没有明确对应业务科室的购买服务,由办公室负责落实。不得假借购买服务支付或搭车支付与所购服务无实质关系的其它费用;委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服务团队成员,在服务提供单位领取劳务费、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建立财务通报制度。单位财务开支情况,由分管财务审批领导每月向委主要负责人汇报、每季度在班子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公示和报销公示制度。凡是符合内部事务公开条件的财务开支,尤其是三公经费,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统一登帐、核算,办公室统一登记、清查,使用科室或个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   机关一切公共财产,包括上级配置和奖励的物品,仅供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或据为己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的,必须如数移交个人所保管的财产及工作档案,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财产设备发生故障、损坏、丢失等,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如实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负责调查,明确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资产报废或处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如有出入,经办人员需及时调查,作出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委属单位参照执行。原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上级或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宿州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接待会议培训、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事前审批、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接待类型。一类接待。上级业务部门厅级以上领导来自宿检查指导工作;二类接待。以委名义召开的综合性大型会议;三类接待。来委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地区之间的交流、考察学习等的接待;四类接待。各科室因业务工作需召开的工作会、现场会、培训会、检查验收会、研讨会等的接待。五类接待。委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接待的任务。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确需接待的公务活动,应根据对方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和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程序。经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对口接待。需由委统一实施的公务接待,由分管领导报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凡是厅级以上领导到我市,报委领导的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并做好衔接配合工作。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公务接待对口接待制度。一、二类接待由委办公室统一承办。三类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属于厅级以上领导带队的,由委办公室承办;其他检查组、地区之间交流、考察等由对口科室或工作牵头科室接待。四类接待由召开会议的部门承办。五类接待实行分管领导和科室对口接待,特殊情况可由相关分管领导报请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交由委办公室承办。需市接待办接待的重大任务,由委领导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统筹安排,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办公室接待范围之外的对口公务接待活动,必要时办公室可参与协助办理;属办公室承办的公务接待,涉及业务科室的,相关科室要协助办公室办理。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及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会议类接待按《宿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本市范围内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迎检一般不安排就餐,确需安排就餐的,原则上安排在食堂。

第八条 严格实行外事、招商活动用酒备案制,所有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不得提供香烟、酒水和高档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禁超标准、超规格、超规模接待。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下,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上,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在定点酒店,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时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第四章 报账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在报销入账时实行“四单合一”制度,即接待对象所在单位公函、经费预算审批单、消费清单和正式餐饮发票四个单据齐全时,方可予以报销。其中第二、四类接待需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名册。公务接待费全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支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在报销费用时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委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委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市相关要求,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委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会同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表,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上级有新的相关规定出台,本细则与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出勤考勤管理制度

 

一、严格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串岗、脱岗;外出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告知委办公室;临时外出应向办公室告知外出事由、地点、大概时间。

二、实行考勤每日上下班签到制度。签到时间为正常上下班时间。签到时间未签到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未签到的,视为旷工。因出差、参会等原因,工作日无考勤记录的,应分日写明出差事由和会议名报办公室备案。

三、坚持有事请假制度。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半天及1天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任审批;班子成员请假由主任审批。请假获批后,应将书面请假条报办公室登记留存,上班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凡不经请假擅离单位或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

四、请病假凭医院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婚、产假、年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当月迟到累计3次视为旷工一次,每月统计公示。

六、对缺勤、旷工的处罚,严格按市纪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和国家保密法规。
  二、凡由本委运转的来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发、登记、催办、立卷、归档、清退、销毁等工作。
  收文办理程序:办公室签收、登记、加附文件处理笺→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主任签批→办公室按照处理意见进行传阅或交办→经办人签字经办→交办公室存档。
   收文必须在签收的当日按照规定程序报至主任或分管主任批示,主任或分管领导批示后的公文,必须及时传至经办人,经办人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公文原件和办理情况一并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发文办理程序:经办人拟稿→上传电子政务办公系统→传办公室校对→分管主任审核会签→上行文主任签发→打印正式文件→办公室登记、盖章→经办人封发→交办公室留底存档。
   三、坚持“文责自负”的原则,强化撰稿、校对、审签责任。打印的文件、材料由起草人负责校对,做到校对准确、装订规范。正式文件材料连同经审核、签发的底稿必须及时送办公室盖章、存档。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在机关外面打印、复印或增加印制数量。

四、加强印章管理。委行政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严格管理,凭委领导签字或批准后用印,并做好用印记录,严防印章遗失、盗用和滥用。

五、做好保密工作。凡收到的重要文件和不宜公开的材料,启封后应专卷专送、专柜保存;发出的重要文件和不宜公开的材料,必须用材料袋密封,并落实专人领取和报送,严防文件、材料泄密和遗失。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工作程序,确保委党组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范围

  (一)上级部门、领导,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经委党组、主任办公会研究或委主要领导安排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重大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四)大额资金开支情况;

  (五)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七)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八)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九)委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情况以及外出离开宿州情况;

  (十)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四)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五)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六)报告事项由责任科室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委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一)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责任科室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四)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委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委属单位负责人。
      第二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 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及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的情况。
     (二)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 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法规、纪律的情况。
     (四) 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五)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 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三) 在上一次述职述廉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的情况。
     (四) 干部职工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五)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六条 委党组负责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述职述廉方案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 广泛征求意见。述职述廉前,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由委党组书记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意见;领导干部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二) 撰写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根据要求和组织反馈的意见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三) 召开述职述廉会议。会议由委党组书记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委属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述职述廉。
     (四) 述职述廉报告后,即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五) 委党组书记受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向领导干部个人反馈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
     (六) 委党组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七) 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送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
     (八) 监察室负责述职述廉工作的有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为廉政档案积累可靠的资料,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分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二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监察室负责受理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负责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个人的报告。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领导班子报告内容:

    1、贯彻上级党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情况,本单位、本部门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举措和组织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明显效果。

2、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风党纪政纪教育情况。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所采取的措施。

4、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情况,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5、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照检查情况。

7、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配套制度及实施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分工及职责范围。

2、按照上级党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的情况。

3、领导、参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处理本单位干部、职工、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案件查处情况。

5、遵守党纪、国法,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情况。

6、当年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住房变化、办公电话及上网费用情况。

7、召开、参与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问题情况。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2月份。领导班子报告须经委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干部12月份上交个人专题报告。领导班子和个人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报告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报告者要严肃对待,认真填写报表,不可敷衍应付。

第七条不认真、不按期、不如实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是考核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监察室要及时收阅、归档,重要内容要及时向委党组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宿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宿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实施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着眼防范、严肃纪律的原则,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突出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三条 约谈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通过约谈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和督促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第四条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视工作需要确定:

(一)委党组书记约谈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

(二)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科室、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约谈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约谈分为日常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三类。

(一)日常约谈,主要就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个人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主要就约谈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有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约谈;

(三)诫勉约谈,主要就约谈对象在责任落实、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够不上纪律处分、情节较轻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进行约谈。

第六条 日常约谈由委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约谈相关人员;警示约谈、诫勉约谈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上级纪委或委党组要求进行约谈的,即时启动约谈。诫勉约谈应严格遵守程序,报委党组书记审批。

第七条  日常约谈采取个别约谈与集体约谈相结合、定期约谈与不定期约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警示约谈、诫勉约谈应进行个别谈话。

第八条 日常约谈原则上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也可以根据年度或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适当调整。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30条规定”精神、防范和纠正“四风”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的情况。

(五)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六)个人思想认识、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

(七)在信访、审计、作风建设、干部考核等工作中发现的需要提醒的问题。

(八)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打算和意见建议等。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警示约谈。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直接启动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以及执行委党组决议、决定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委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四)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等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较轻、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30条规定”不严格,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问题发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被群众举报反映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十条 约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制定年度约谈计划,经驻委纪检组长审核、报委党组书记批准后实施。约谈实施前,由监察室制定具体约谈方案,报约谈领导审定。

(二)下发通知。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约谈对象,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约谈领导。

(三)约谈准备。被约谈对象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监察室根据约谈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初步意见和建议,供约谈领导约谈时参考。

(四)约谈实施。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监察室陪同约谈领导进行谈话,负责记录并填写《约谈记录表》,由约谈人及约谈对象共同签字确认。

(五)问题整改。约谈对象针对约谈领导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深刻反思,制定措施,认真整改,并于约谈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监察室。

第十一条  约谈原始记录、说明材料、整改情况等资料应及时归入约谈对象廉政档案,作为其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一年内被警示约谈3次,或同一问题被警示约谈2次,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被诫勉约谈后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对其作出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规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要严格遵守约谈工作纪律,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约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参加约谈的,要向约谈领导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对约谈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和回避;对要求整改的有关事项,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制定切实措施,按期整改到位。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约谈对象不遵守约谈有关要求造成不良后果;

(二)约谈对象打击报复问题反映人的;

(三)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泄露谈话秘密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5〕39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外资〔2015〕4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宿州市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审批:

    (一)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二)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第三条 所有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的原则,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一般事项按照授权到位、后期监管的原则,由行政审批科直接审批,批复文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时抄送相关行业科室、投资科、委领导,接受监管。

第五条  重大事项按照依法行政、集体决策的原则,由行政审批科牵头审批,召开项目审查评审会,委领导在行政服务中心参与审查,限时办结。

第六条  一般事项是指: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党政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利用上级资金项目除外);

(三)利用本级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党政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除外);

(四)项目节能登记表审批。

第七条  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利用本级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审批;

(三)党政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审批;

(四)对社会或环境影响较大项目审批、备案;

(五)项目节能报告表、报告书审批。

 

基本工作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时,窗口予以现行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登记当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窗口受理审批事项时,对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主件齐全、仅缺部分附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对于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能够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程序的项目,可以先行登记受理。项目单位办妥相关前置审批或获取初步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行政审批科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先行抄送后置部门,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  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权力清单运行平台等三大载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接受项目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市直项目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到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科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做出审查结论,直接审批并出具相关文件。批复文件由办公室在本委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备案的文件;

(二)项目备案报告,其文本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主要内容由项目报告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两大章节组成;

(三)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等; 

(四)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四章 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直项目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到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科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项目,行政审批科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出审查结论。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评审会要求补正齐全后,行政审批科通知办公室在本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委领导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窗口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相关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核准的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其文本可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

(三)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意见;

(七)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等;

(八)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五章 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由市直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到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科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做出审查结论,直接审批并出具相关文件。批复文件由办公室在本委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直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立项的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其文本可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三)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仅限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单位的); 

(四)项目已经列入市级财政直接投资计划证明文件(项目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总体或专项建设规划;议定项目的市政府会议纪要等)。 

第十八条  对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可不需要编制并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在项目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立项的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表述。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不需要提供已经列入市级财政直接投资计划证明文件。

 

第六章 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可研审批由市直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到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科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属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般事项项目,由行政审批科进行审查,审查结论由办公室在本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委领导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窗口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相关批复文件。属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项目,由行政审批科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出审查结论。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评审会要求补正齐全后,行政审批科通知办公室在本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委领导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窗口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可研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直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可研报告的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需有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三)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意见;

(七)项目立项批复; 

(八)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七章 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市直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到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科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项目,行政审批科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出审查结论。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评审会要求补正齐全后,行政审批科通知办公室在本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委领导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窗口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直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初步设计的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的文本(需有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二十三条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新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第八章 市级权限内节能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直项目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到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科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科直接审批,并出具相关批复文件;节能报告表及报告书由行政审批科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项目节能评审会,做出审查结论。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评审会要求补正齐全后,委领导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签发,窗口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批复文件由办公室在本委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分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按照以下要求实行分类审批。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批。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批。 

(三)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进行节能登记表审批。

第二十六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节能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单位(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节能审查的文件;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包括能源消费量测算方法及依据的说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与节能评估报告基本一致的项目,合并召开项目与节能评估评审会。

 

第九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专项规定外,利用本级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党政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除外),不再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费用(政府投资项目评估除外),由委办公室统一制定计划,并申请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不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在正式受理审批申请2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第三十一条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咨询单位接受委托评估至启动评估程序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于评审会结束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不含项目单位对文本修改补正时间),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估报告对项目提出较大不同意见的,项目不予或暂缓审批(核准)。项目不予审批(核准),窗口应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决定并注明原因。决定暂缓审批(核准)的,窗口应书面告知并要求项目单位作必要调整或者补充。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明确行政审批科的主体责任和行业科室的监管责任及监管措施。各行业科室根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加强对行政审批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科室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等手续。对于违规建设项目,要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项目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科室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等处分;构成违纪的,根据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由市信用办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审批科牵头编制并颁布项目备案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节能评估登记表等通用文本、示范文本、批复文本格式文本。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行政审批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

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国发〔2004〕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761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市政府、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市政府、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告书;

   (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或乙级以上评估咨询资格,连续 3 年执业检查合格(节能评估机构参照执行); 

   (二)近 3 年开展所申请专业总投资 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不少于 10 项(特殊行业除外);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有关科室根据需要,提出需要咨询评估事项,并按前述排序选出承担任务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按统一格式填写《咨询评估任务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时限等,由办公室审核,报经委领导同意后,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正式出具《咨询评估任务书》;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对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采用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由有关科室在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推荐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经委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委领导同意后,直接向该机构出具《咨询评估任务书》。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与评估机构协商核定,按次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与评估机构协商核定后,自行支付。

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由市信用办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能,实现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申报是指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和省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资金的全部申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的市统筹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章  申报原则

第三条 积极争取原则。对所有符合国家和省支持方向的项目,相关业务科室都要指导帮助县区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筛选、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和项目资金争取工作。

第四条 抓主抓重原则。各业务科室要按照国家和省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规定要求,督促指导、严格审核项目单位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安评、消防等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备齐相关附件。对符合申报要求且附件材料完备的项目,应优先申报主导产业和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项目。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五条 公开公正原则。在委网站设立申报项目公示栏,对拟申报的非涉密项目在委网站进行集中公开告知,规范项目申报信息公开专栏管理,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公开信息发布由项目申报科室具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对群众反映弄虚作假的申报项目,经查实后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条 集体决策原则。申报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梳理筛选,提出项目资金申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委项目审查会议研究,形成项目审查会议纪要。业务科室按照会议纪要明确的项目申报方案,及时办理。

第七条 跟踪落实原则。各业务科室要密切关注已上报项目资金安排动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对口处室的沟通衔接,多渠道地对已上报项目进行信息追踪,及时掌握情况,努力争取获得国家、省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宿州市发改委行政职权流程》,规范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流程,明确工作责任,提升工作效能。

第九条 及时公布项目申报信息。各业务科室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信息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两日内应将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发展改革委,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发布。

第十条 认真整理项目申报资料。各业务科室要对照项目申报文件要求,梳理筛选报送的项目资料,查验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坚持开展项目前期核查,业务科室要联合监察室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查看,确保真实完整可靠。按规定需要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需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会签。业务科室在汇总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对需要评审论证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适时召开项目审查会议。业务科室根据项目资金申报时限要求,在项目资金申报前适时提请召开项目审查会议,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审查会议由委主任或委托委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副主任、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重点项目办主任参加。投资科长、行政审批科科长、监察室主任、稽察办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业务科室负责人汇报,投资科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汇报材料要真实准确具体,内容包括:中央、省印发的有关项目文件内容要求、我委部署安排情况、项目审查及实地查看情况、评审论证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分管领导及科室意见。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分管委领导应及时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并向委主任汇报,经委主任同意后履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度。各业务科室要按照委项目资金审查会议纪要,在项目资金申报前,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委项目资金审查会议同意拟申报的非涉密项目在委网站进行公示。在国家、省正式计划下达后也应在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规范起草项目申请文件。各业务科室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查会议纪要明确的意见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文件,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资金额度、排列顺序等。要规范行文格式,统一标准式样,备齐相关附件。上报文件要严格按照行文程序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委主任签发上报。

    第十四条 积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申报文件上报后,各业务科室要积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对口处室联系,掌握项目申报动态,积极跟进争取,直至国家资金计划下达。国家、省项目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下达后,相应科室应在收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转发到各县区和市直各项目单位,并明确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好。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信息汇总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项目资金申请的文件和省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的文件,要同时抄送投资科、稽察办和监察室。投资科按月汇总项目资金申报和争取情况并报委主任。各有关业务科室年中对半年争取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年底对一年以来争取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过程监督。监察室负责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加强对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稽察。遵循“谁申报、谁管理”的原则,由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本年度稽察重点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批准。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委稽察办对纳入本年度稽察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稽察。

第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工作各项纪律,对在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并核实的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政府性投资资金的,资金收回财政,同时在五年内限报其所有项目。对项目申报审核把关不严、实施监管不到位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报该县区当年及下一年同类项目。对有关咨询机构在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编制的可研报告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同类项目可研报告。对在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中出现违纪问题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推进全委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市发改委政务信息工作牵头责任科室为办公室,委内其他相关科室为成员科室。

三、委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委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收集、整理、筛选、修改、上报成员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

(三)及时发布市政府信息科关于发改工作近期政务信息报送要点。

(四)负责制定和完善政务信息的相关制度,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报和年终考核工作。 

四、成员科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各成员科室必须明确一名具有较强责任心、较高政策水平和综合文字能力的同志负责收集、编辑本科室的政务信息,并及时向委办公室报送。 

(二)各成员科室必须按要求完成办公室下达的约稿信息报送任务。

五、政务信息的整理编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所列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标题简明,文题相符,结构严谨,语言简练。

(五)综合类政务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六、政务信息的报送

(一)审核。政务信息报送前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

(二)时限。突发、紧急事件,须在事件发生的5小时内报送。一般政务信息须在2日内报送。

(三)传递方式。为保障政务信息的时效性,各科室应积极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将信息报送至办公室邮箱。

(四)数量。各成员科室每周信息报送不少于1条。

七、对于约稿信息,由委办公室向相关科室发出政务信息的约稿通知,提出约稿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有关成员科室应按要求组织专人收集、撰写,按时报送。

八、考评

(一)各科室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范畴,每月完成报送政务信息任务的,给予基础分为1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评分。

(二)所报信息被《市政府政务信息》采用,每条计5分;被《省政府政务信息》采用,每条计10分;被《国办政府政务信息》采用,每条计20分。被市级、省级、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实行双倍加分。

(三)对重要信息瞒报、谎报或扣压不报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条扣5分;对预约的信息,无故迟报或不报的每条扣3分。

(四)委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考评计分情况,年终公布全年考评计分情况。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好我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宿州市发改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1、本委概况。包括本委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委机关、委属单位),委领导介绍等。

2、政策法规。本委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和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规划和计划。发展规划:我委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县区编制的各项规划;综合计划: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

4、工作动态。我委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宏观经济运行动态;重点项目建设动态等。

5、人事信息:领导干部任免公告;我委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等。

6、投资金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基金)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部门详情;相关文件及表格的下载。

9、财政预决算情况。包括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0、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涉企收费清单情况。

11、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我委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本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改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保密工作管理,确保涉密文件安全,按照《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保密制度。

一、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成立并及时调整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及时组织学习传达上级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及批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涉密人员要模范的学习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

四、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工作管理。文件的印发、借阅、传阅、保管、清退、立卷等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涉密文件要按密级和规定的知密范围进行传阅和传达。

五、按照最新保密条例同时结合本委实际,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记录、复制、存储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秘密或内部文件、资料、刊物要按照规定请示批准,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二)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围以外人员;

(三)不得在个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输、处理国家秘密;

(五)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本机关、单位的涉密场所、部位;

(六)按照机关、单位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承诺;

(七)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传阅的涉密文件须交至办公室;

六、办公室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守则: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准在私人通信、电话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及内部事项,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安全管理,不准空门外出或让陌生人单独留在室内。

七、涉密人员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别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七)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各类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八、严格保密纪律。一旦发生失密、泄密、文件被窃事件,要及时汇报,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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