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指示在市发改委的贯彻执行,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及科室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之一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协调,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市发改委党组对市发改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委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委党政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11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发改委党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成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八条 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次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考核,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由考核组向领导班子和个人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领导干部的考核情况填写《宿州市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档案登记表》,列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委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按照《规定》第四章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