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发改价检处〔2018〕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人: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位于安徽泗县人民医院院内。法人代表:张宝玉 ,联系电话:0557-7096337。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10日至7月11日我们依法对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2017年的司法鉴定收费活动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经查,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事实:
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在2017年开展的伤残鉴定,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文件标准最高限可以收770元,你所有部分实际收取1000元;在你所检查室开展的医疗费合理性鉴定按照文件标准最高限可以收660元,有部分实际收取1000元。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以上几项超标准多收鉴定费共计22760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鉴定费统计表及司法鉴定档案复印件为证。
责令改正的内容:
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11月22日向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宿发改价检退〔2018〕8号),有经当事人签字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为证。责令你所在7日内将2276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你所在规定期限内将2161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未退还115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项“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你所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且能认识到以上问题之后,立即着手进行了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机关对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超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共计22760元,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未退还的1150元予以没收。以上合计11150元。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限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11150元上缴到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埇桥支行,账号:1312047109024931810。
加处罚款告知:
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逾期未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安徽虹乡司法鉴定所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物价局或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进行复议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2月14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一份留存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