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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8 09:03编辑:发改委站管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阅读: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于5月28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目前全国出台的首个省级林长制法规,现解读如下:

一、《条例》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时“把安徽好山好水保护好”的指示精神,我省率先进行林长制改革。2017年在合肥、安庆和宣城进行试点,2018年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2019年成功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林长制正式从安徽推向全国。在安徽林长制改革的先行先试过程中,全省各级林长勇于担当、大胆创新、敢于突破,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累了许多的宝贵经验和制度成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聚力推进林长制,形成了丰富的创造性实践和先进性典型,为推进林长制改革提供示范性样板。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林长制改革成果,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系统总结改革经验,制定林长制条例,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成果,为全面深化林长制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林业局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立法调研,组织起草《条例》初稿。省司法厅及时组织立法调研和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21年3月15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高度重视林长制立法工作,先后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广泛吸收社会各方意见,认真组织审查修改。2020年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条例》。

二、《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必将有力促进全省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对于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为在全省实施林长制提供法制规范。我省在实施林长制工作中率先进行大量探索,在林长统筹指挥下的部门协调配合、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与多功能利用、市场化多元化林业生态补偿、多部门通力支持加强林业发展要素保障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推进生态文明和林业发展强大合力。这些实践经验被系统地梳理后,都很好地吸收到《条例》当中上升为法规,为全省推进林长制提供了法制规范。

二是为统筹推进林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我省林长制改革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领域破解了一些难题,得到了多方认同,但也存在着各地先行先试、行动不一致、上下不协调的问题,如各级林长的设立不规范、职责不清,实施林长制任务不明晰,林长制运行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这些问题现在都在实践中找到了解决的办法,形成广泛的共识,在《条例》中得到了规范、完善、明确,固化形成了统一的制度性成果,为统筹推进林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劲动力。2016、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指示,要把安徽好山好水保护好,把生态优势发挥出来,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必将为安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添新的动力。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一条,从顶层设计、职责划分、考核问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实施林长制的总体要求(第一条至第三条)

一是确定立法宗旨。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二是确定立法原则。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三是确定林长制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明确实施林长制的主要任务(第五条)

根据安徽推进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建设“五绿并进”经验做法和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整体思路,规定了实施林长制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推进林业资源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二是统筹城乡造林绿化,推动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和森林生态廊道建设,鼓励公民参与造林绿化;三是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林业灾害风险评估、安全预警、综合防范、应急救援机制;四是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组织培育碳汇森林,推动林业碳汇交易;五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落实保障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林业投入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三)明确五级林长的主体责任(第四条,第六条至第九条)

压实各级林长的主体责任,厘清各级林长的职责边界,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的职责。一是规定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负责在全省范围内的领导、指挥、协调、督促工作。二是细化省级以下林长的工作内容,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不同层级的林长工作重心各有不同,市、县(市、区)级林长以组织、实施为主,辅之以协调、督促;乡镇(街道)林长的工作重心将组织落实的内容分解为更加日常、具体的工作;村(居)林长着重在防火防灾、定期巡查、及时劝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等方面,确保林业资源的防护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林长所司职责边界清晰,各为不同的情况下相互联系、层层紧扣,共同压紧、做实林长制工作。

(四)明确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条例》规定了实施林长制的会议、社会公开、投诉举报、考核和约谈等相关制度,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实施林长制中的相应职责,并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规划、科技服务、安全巡护、执法保障、信息管理等配套制度,共同推进实施林长制。

(五)明确林长制的运行机制(第十三条至十六条)

为保障林长制的有效实施,《条例》规定了林长制会议为林长制议事机构,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林长投诉、举报,确保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及时处理。《条例》提出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明确违反《条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八至二十条)

《条例》充分考虑与《森林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相衔接,对各级林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林长制办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责任主体,如有违反《条例》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切实保障林长制依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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