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采纳情况
5月14日宿州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宿州市办公系统平台广泛征求各县区政府、发改委物价局、房地产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发文征求各物业公司意见同时在宿州市发改委(物价局)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大部分单位认为该《实施细则》职责明确,责任到位,规范了宿州市物业收费服务,符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符合宿州市实际情况。部分单位也提出一些意见,我们对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
已修改内容:
一、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规划配套设施未全部完工的,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应按照约定收费标准的20%优惠,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待小区规划配套设施全部完工,再按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等变化,导致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动时,如需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宿州市发改委(物价局) 宿州市房地产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