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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0 16:24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编辑:企业改革科 阅读次数: 字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秘〔202128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属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经2021824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196日                  

 

 

 

 

 

 

 

 

 

 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程序依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需要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改革重组、国有产权交易、投资管理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需市政府审核批准事项清单: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二)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三)需以市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最低转让价格的;

(四)企业增资失去控股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需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转报事项清单: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

(二)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和申请破产;

(三)国有产权转让;

(四)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

(五)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六)企业增资;

(七)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情形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行为;

(八)除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之外,其他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九)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十)其它应批准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转报清单中应由市政府批准事项,市国资委仍须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  材料报送

所有上报市国资委、市政府批准事项要严格按照两个一律办理,即:一律由企业党组织先研究后再进入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一律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报送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履行批准程序。

(一)市政府审批材料:党组织会议纪要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市政府认为应当上报的其它材料。

市政府审批事项原则上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特殊事项可以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国资委审批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党组织会议纪要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纪要其它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应该报送的材料。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等批准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其他事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的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除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清单以外的事项,市政府、市国资委原则上不再审批,确需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政府、市国资委已经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驻宿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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