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407-00022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4-07-28 发布日期: 2024-07-28 10:3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7-28 10:3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各园区财政局、经发部门:

2023629日宿州市财政局印发《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暂行办法》(宿财建企202371,有效期为一年。目前,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继续实施,且实施期限为3年,鉴于我市出台《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暂行办法》即将到期,经研究,《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暂行办法》使用期限现延长至2026630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将加盖公章的反馈意见67日前分别反馈至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指定邮箱,或通过本网站互动交流栏目进行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市财政局联系人:鲁佳佳,电话:0557-3905736

邮箱:2291953566@qq.com

市发改委联系人:王希希 电话:0557-3040057

邮箱:szfgwggk@163.com

 

 

附件: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项目资金暂行办法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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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兴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实施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109等文件精神,制定配套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2023年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由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印发、现行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支持新兴产业的政策。后续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新制定的政策将及时纳入。包括但不限制于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安徽省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实施方案、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省重大产业创新计划等。

第三条 新兴产业引导资金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新兴产业项目及企业建设。坚持以绩效目标导向,再造流程,优化资金安排机制,综合政策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分为免申即享揭榜挂帅2

第四条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属地政府合力支持,属于市属园区、县(区)的项目,分别由其所属园区、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省级政策要求配套资金比例承担,原则上在收到上级文件后,5日内拨付到位。

第五条 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单位对承诺或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近三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项目所在的发展改革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省级所有财政资金享受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规收回奖补资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未达到或未实现预设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将依规收回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026630。如省委、省政府调整优化新兴产业发展项目若干政策,相应修订本办法。原《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宿财建企20237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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