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407-00021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4-07-28 发布日期: 2024-07-28 10:2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7-28 10:2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3

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各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各园区财政局、经发部门: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相关意见经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于6月7日前分别反馈至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指定邮箱(或通过本网站互动交流栏目进行在线提交意见建议)。相关单位需了解《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文件,请到市发改委产业高技术发展科、市财政局经建(企业)科查看。

市财政局联系人:鲁佳佳,电话:0557-3905736  邮箱:2291953566@ qq.com

市发改委联系人:王希希   电话:0557-3040057       邮箱: szfgwggk@163.com

 

附件: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63

 

 

 

 

 

 

 

 

 

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规定,安排用于支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和地方为此项目配套资金。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门用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创新平台、汽车零部件项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展销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人才招引等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重大项目(事项)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引导资金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省市合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根据综合政策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除竞争性评审事项,原则上应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实施。

第五充分发挥市县政府、企业主体作用,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属地政府合力支持,属于市属园区、县(区)的项目,分别由其所属园区、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省级政策要求配套资金比例担。

对于《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文件中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运营、汽车企业购买算力服务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按地方补贴的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奖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属园区、县(区)承担地方补贴责任。以上项目资金原则上在收到上级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49 号)文件精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的省级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方案,专门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人才招引等,其余各条款牵头单位商配合单位征集项目信息。其中征集项目环节,除竞争性评审事项,原则上应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筹集配套和地方补贴资金,并下达资金计划

第七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单位对承诺或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 近三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

3.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项目所在发展改革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 3 年内省、市级有财政资金享受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条款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规收回奖补资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未达到或未实现预设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将依规收回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如省委、省政府调整优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相应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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