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08 11:21 编辑:市文旅局 来源: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字号:   阅读: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资金汇总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6号):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经费申报书,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市级文化、市级财政部门
2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文,申请单位提供
3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所在地政府的批复文件(国家部委同意并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所在地政府的立项文件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45号令)

第一章第六条、第五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申请人自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或同意上报的文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复,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