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4年1月1日至31日)
合作指导部(法制办)
现将2024年1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综述如下:
一、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12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路线图”。《意见》总体框架可以概括为“两个确保、三个提升、两个强化”,即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其中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提出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挂钩的动态补贴办法。聚焦解决“谁来种地”问题,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加快打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素质生产经营队伍。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和标准体系建设,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拓展服务领域和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生产、劳务等居间服务。在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方面,提出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优化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县域产地公共冷链物流设施。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种养循环模式。在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方面,提出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垦改革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总社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
《通知》(商流通发〔2024〕18号)在以下方面对供销合作社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在完善回收网络规划布局方面,要畅通公共机构回收渠道,支持回收企业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废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统一回收平台。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对统一回收平台中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通过“公物仓”以置换、调拨等方式循环使用;无修复或再利用价值的,予以统一环保化处理。二是在培育多元化、规模化回收主体方面,要发挥流通企业渠道优势,鼓励商超卖场、电商平台等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发挥产销衔接、商品集散的渠道优势,促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支持回收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协议合作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形成一批回收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较为分散的前端回收主体的引导。指导回收企业与家电家具品牌企业联动,设立废旧家电储运货场、家具回收中心仓,提升废旧家电家具回收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三是在探索创新回收模式方面,要鼓励回收企业“延伸触角”,支持信誉好、服务优、规模大的回收企业与区县等签署合作协议,向居民区延伸回收网络,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逐步实现正规企业直接上门回收废旧家电家具。四是在做好规范化处理方面,要促进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处理与二手商品流通,督促回收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规范拆解废旧家电,提高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三、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一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二是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三是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四、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
《指引》(2023年第58号)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出指导:一是聚焦解决办事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注销难题。细化明确了清算组的组成、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要求,明晰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相关流程等。对于个别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必须通过报纸付费发布公告的问题,明确经联络员备案后,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进一步节约企业办事成本。二是聚焦回应基层工作人员咨询较多的问题。增加了清算组选任方式和清算组职责的内容,强调了清算组在选任时应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对于注销时企业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明确了登记机关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三是聚焦不同经营主体类型特点分别列出指引。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类型,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
五、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联合发布《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等四类项目建设。二是明确补助标准。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简称“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三是明确拟申报项目应符合的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建设相关要求;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或是已开工建设但申报时实际完成投资比例未超过70%;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的主要亮点有:一是将适用范围从单一的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领域,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界定,将农村设施环境、农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技术要求纳入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二是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要求,将其聚焦于解决农业农村领域突出共性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率、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保护生态环境等。三是明确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范围,规定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各有关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四是突出标准实施手段的创新,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鼓励在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应用农业农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