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0)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0)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政府办理的议案;
(二)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处理的;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经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市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提出并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提案;
(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办理质量。
第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下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承办工作机构
第五条 按照管辖范围和业务分工,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一)议案、建议案、重点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负责人领衔办理,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办理工作;
(二)一般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政府具体承办;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一个主办单位,其它单位为协办单位;
(三)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处理重要的建议、提案,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并每年领衔办理1~2件建议和提案;
(二)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
(三)明确负责办理工作的科室或部门;
(四)明确办理工作人员。承办单位应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工作高效的人员承担办理工作,并保持承办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一节 交办与承接
第七条 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按以下程序交办:
(一)议案、重点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出交办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召开会议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建议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出交办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一般建议和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召开会议交下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四)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到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经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二节 办理与答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解决问题。对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属国家法律、政策禁止或与事实不符、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或提案人说明情况。对超出本单位权限的事项,应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争取解决,同时向建议人或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与主办单位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办理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时,承办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建议人或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制定办理方案要充分听取建议人或提案人的意见,真正把握其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办理过程中要邀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参与,使其及时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办结后,要主动邀请建议人或提案人视察、检查,听取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应自承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少数办理难度较大的,在向交办机关和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有协办单位的,协办单位应自承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送交主办单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继续认真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十三条 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按下列规定答复:
(一)议案、建议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承办单位意见,拟写答复函,报市政府负责人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答复;
(二)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拟写答复函,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阅后,以承办单位文件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寄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时须附《宿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征询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协办单位办理情况后,按本项规定答复;
(三)内容相同的建议和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四)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承办单位意见,拟写答复函,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答复。
第十四条 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办复类别、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抄送市人大人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室。
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不得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需要请示后再答复的,应按规定程序请示,但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函。
第三节 检查与总结
第十五条 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答复后,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对答复落实的,应在本年度落实到位;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制定跟踪落实措施,不得以复代办。
市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对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适时进行重点抽查,促使答复事项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每年要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市人大人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文本和答复函等相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归档工作须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办理工作实行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底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折分后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在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中该项内容不得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9年7月13日制发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宿政(199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