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408-00020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16:1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反馈情况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反馈情况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8-26 16: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代表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代表李先生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装修人后增加装饰装修企业,以与第九条保持一致。

采纳

 

代表彭女士

办法中明确装修人应开工申报、按要求处置装修垃圾等,但物业企业发现后无执法权,建议有关部门接到物业企业报告后加强执法。

采纳,后续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城管、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加强管理、执法。

采纳

 

代表赵先生

在工作中会遇到临街店铺不按要求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执法。

采纳,后续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城管、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加强管理、执法。

采纳

 

代表刘先生

第九条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中,装修人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改为“必须”

未采纳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采用“应当”表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采用“应当”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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