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反馈情况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8-26 16: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代表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代表李先生 |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装修人后增加“装饰装修企业”,以与第九条保持一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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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彭女士 |
办法中明确装修人应开工申报、按要求处置装修垃圾等,但物业企业发现后无执法权,建议有关部门接到物业企业报告后加强执法。 采纳,后续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城管、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加强管理、执法。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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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赵先生 |
在工作中会遇到临街店铺不按要求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执法。 采纳,后续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城管、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加强管理、执法。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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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刘先生 |
第九条“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中,“装修人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中“应当”改为“必须”。 |
未采纳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采用“应当”表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采用“应当”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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