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6 09:49 编辑:市场监管局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温裂保”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3月7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某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从徐州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160000条编织袋,并在将其中2000条编织袋印上了“LB温裂保”字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温裂保”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罚款1305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萧县商行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9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萧县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萧县商行于2023年2月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制了印有“清华大学”字样及图标的草稿纸152本、印有“北京大学”字样及图标的草稿纸155本、印有“中国政法大学”字样及图标的草稿纸152本、印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字样及图标的草稿纸155本对外销售。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在草稿纸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草稿纸150本、“” 草稿纸155本、 “”草稿纸152本、 “”草稿纸155本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萧县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02312月6日,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安徽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萧县龙城镇超市涉嫌销售假冒“迎驾”洞藏系列白酒。经查,萧县龙城镇超市待销售的28箱零1瓶“迎驾”洞藏6白酒、16箱“迎驾”洞藏9白酒和4箱“迎驾”洞藏16白酒侵犯商标专用权,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迎驾”白酒予以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将扣押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依法予以没收、销毁;3.罚款50000元。

四、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金利来GOLDLION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28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企业工作人员邮寄的举报函,称举报人于2023年2月27日在抖音网商城“梦鞋贸”店铺下单购买的标有商标持有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精品包装品牌皮带”,收到货后经查证系假冒金利来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金利来GOLDLION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抖音网商城鞋贸”店铺销售的均为假冒“金利来GOLDLION及图形”注册商标的皮具,涉嫌侵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321日接到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全椒县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大長筋调味面制品外观包装已取得专利人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1930505885.4,代理人主张宿州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楚哥调味面制品外观包装与其专利高度相似,该商品投放市场后容易误导消费者,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27日予以立案。埇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调查官召开专家检验鉴定会,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鉴定,并形成检验鉴定意见书,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4月28日,请求人表示同意调解,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在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

六、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装饰镜(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安徽某工艺品公司认为胡某、宿州市泗县某超市侵犯其名为“装饰镜(3)(专利号:ZL201930721198.6)”外观设计专利权,分两案向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该局根据案件性质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泗县市场监管局向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宿州分中心泗县工作站提出申请,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

经审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在整体形状,以及镜框设计、背部设计存在诸多不同,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结合专业机构对涉案产品专利侵权判定意见、口审双方的答辩意见综合研判,被控涉案产品的产品结构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七、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体式化粪池”专利侵权案

2023年11月1日,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专利权人湖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经查,宿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正在生产制造并销售一体式化粪池产品,该产品的外观以及内部结构都和专利权请求人拥有ZL201930240091X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极度相似,已经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当事双方多次协商,最终意见达成一致,双方出具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请求人授权给被请求人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时间内,在安徽省砀山县区域内的生产、制造、销售一体式化粪池的许可;被请求人一次性支付给请求人授权许可费用50000元整。

八、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砀山县某公司销售破解盗版软件案

2023年4月,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移转线索称宿州市砀山县某公司在天猫商城平开设店铺,销售破解盗版软件。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进行远程勘验,经远程勘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法定环调查证实,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天猫商城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向公众发行著作权人的软件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2023年6月,因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著作权人的软件一案,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024.8元,并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安徽某美容公司诉孙某某、宿州市某美容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孙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系安徽某美容公司员工,后陈某甲、李某某离职。2019年9月,陈某乙、许某某、王某(分别系三人的丈夫)注册成立了宿州某美容公司,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养生服务、足浴、汗蒸等。安徽某美容公司认为孙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许某某、王某、宿州某美容公司共同利用孙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的职务便利,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利用其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经营,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其公司营业额造成巨大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四条规定,安徽某美容公司应当证明其拥有的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安徽某美容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要求保护的客户信息基本范围等,二审中没有举证证明对该系统中的消费者信息是否进行了长时期的积累、收集、加工和整理,以及对该系统中的消费者信息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综上所述,安徽某美容公司主张其拥有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且被孙某某等所侵犯的证据不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安徽某美容公司的诉讼请求。

十、宿州市公安局侦破4.1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4月,宿州市公安局接权利人企业报案称,我辖区有人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假冒品牌美缝剂。接报后,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会同埇桥分局立即开展综合研判,并初步锁定嫌疑人基本信息,于4月18日组织统一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假冒国内知名品牌成品美缝剂4337组、半成品5796组、胶管8000支,假冒品牌防伪标签15312个,生产器械3台,捣毁生产窝点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宋某某等5人购买无标识美缝剂产品后,擅自加贴假冒品牌商标、防伪标识等,冒充正品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目前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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