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网上购物可享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少消费者不太清楚网上购买二手商品是否也能无理由退货?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及此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健盛解释说:“判定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首先应了解这一规则的立法原则。”
无理由退货是基于消费者在远程购物过程中牺牲了近距离接触观察商品的权利,无法全面了解到商品的真实状况,为保证线上线下的交易公平,在《消法》中确立了这一规则。因此,七日无理由退货便成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现场验看的救济条款。“由于二手商品往往存在一定瑕疵,经营者展示的商品和商品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概率更大,”唐健盛认为,个人闲置物品的转让由于不适用《消法》,因此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中国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对记者表示:“二手商品交易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经营者销售的二手商品,原则上适用《消法》中经营者的义务。在没有明确排除且未经消费者确认的情况下,二手商品的销售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如果交易双方都不是经营者,则不适用《消法》,也就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实践中,的确有不少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的退换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比如商家常以在商品介绍页面和付款页面都有提示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为由拒绝退货。
吕来明表示,在经营者明确提示并且经消费者确认同意的情况下,二手商品交易可以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主要是因为二手商品是非标准化商品,交易具有个性化特征,无法按类别判断无理由退货后是否影响再次销售,并且二手商品完好性也难以认定,且多数二手商品与一手新品相比,有外观磨损、功能弱化、质保期缩短或使用痕迹等质量下降的情况,这本身就是一种瑕疵,不具备新品那样的完好性。因此,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商品,二手商品在明确标示并经消费者确认的情况下,可以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
杭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熊俊丽表示,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特有权利,属于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经营者在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时,应当以“一对一”明示的方式获得消费者的“单独”确认。也就是说,除了“一对一”明示外,经营者还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或通过聊天工具与消费者协商,获得消费者的单独、明确同意。
被退商品的完好性也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消费者宋某在谭某店购买二手破壁机,后因噪音大申请无理由退货。但谭某收到退货后以“机身处多处划痕,严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已经不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将商品回寄给宋某。
吕来明认为,在二手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不宜套用一手商品中退货规定中商品完好的要求。因为二手商品不可能像一手商品那样完好。因此,这里的完好性应当理解为基本上保持原状,不存在新增瑕疵。实际上就是“与原状相符”。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表示,在经营者主张退回的二手商品具有划痕磨损等使用痕迹构成不完好时,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宋某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明确非全新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时,认定商品是否完好的举证责任,有利于破除非全新商品交易中的信任堵点,让消费者可以放心买、经营者省心卖,从而进一步激发二手闲置物品交易的市场潜力,推进循环经济纵深发展。”张连勇说。
熊俊丽说,二手商品交易本身系二次销售行为,以退回的二手商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主张二手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而造成退还的二手商品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应认定为“商品完好”。
由于二手商品的特殊性,专家提醒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应多留一手,以避免在日后的退换货过程中产生纠纷。
吕来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物品时,一是应当从销售类型、数量、宣传用语等方面判断对方是否为经营者,因为这决定了自己一方是否受《消法》保护;二是购买时就商品特征多与卖家沟通,尽可能了解具体详细的商品信息,并保存交流内容;三是了解平台规则中是否排除了七日无理由退货以及特定类别的商品是否标明了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四是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二手商品,注意了解是否超过强制报废期等,并约定收货后检验事项;五是要有合理预期,一般不能与新品相比,毕竟二手商品与一手新品比,大多在外观、质量等方面存在瑕疵或功能有所下降。
唐健盛则指出,不论是否是二手商品,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均应增强证据保全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留购物凭证、聊天记录,录制开箱视频,拍摄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