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配备管理人员。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按照市场类别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总监配备率要达到 100%。指导市场开办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常态化落实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是严格开展抽查考核。按照总局发布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及《考核大纲》,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农批和农贸)市场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范开展宣传培训和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三是持续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入场查验要求,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产品要经抽检或快检结果合格后方可放行。对于不合格率持续高位的豇豆等高风险品种,引导农批市场主动加大抽检频次,及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二、严格落实肉类产品销售环节监管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规定,不得采购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无合法来源的动物肉类,严格查验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二是严格落实肉类产品信息标识规定,督促销售者如实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不得虚假标注肉类名称、成分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三是严格落实第三方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督促肉类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持续加强贮存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信息,严格查验检验检疫合格凭证,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三、持续强化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一是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市场销售违法行为,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
二是严厉打击采购、经营病死畜禽、注水注药肉、瘦肉精肉、假冒肉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在果蔬中滥用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漂白剂,对八角、枸杞、干制蔬菜水果中过度熏蒸等违法行为,
四、持续探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化监管
一是广泛应用总局农批市场监管系统,按月及时填报使用监管信息系统,不断提升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水平。
二是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继续优化完善农批市场追溯系统功能,提升追溯系统个性化、便利化、智能化水平,提高场内销售者使用系统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完整、准确。
三是积极探索肉类产品检疫出证与市场查验的信息互通。积极探索本地追溯系统与所在地畜禽屠宰检疫出证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电子证照与食用农产品进销货信息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