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标中未引用国家推荐标准,市场监管时可以依据推荐标准判定结果吗?

信件编号: 20240221001 来信时间: 2024-02-21 11:08:31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  名: 刘****
信件内容:

最新版GB/T10781,GB/T10346都有要求标注白酒的生产类型,但目前大部分都未引用这些标准,我公司现有老包材生产过多,短时间内用不完,不标注“固态法”,“液态法”可以吗?

答复单位: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答复时间: 2024-02-21 11:11:37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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